科创新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8-11-23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公司拟对
《公司章程》 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章程》
修订备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 公司住所: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同
道光侨大道 3333 号新健兴科技工 富裕工业园富川科技工业园 2 号、3
业园 B3 栋 1 楼 B、4 楼、5 楼 C、6 号厂房
楼、B5 栋 1 楼 A、2 楼、A2 栋 1 楼
西边、A5 栋 2 楼东边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防水防腐工程施 公司的经营范围:防水、防火、防腐、
工及专业承包;自产产品的安装、 密封、绝缘类新材料及其制品的研发、
维修及相关的技术咨询;货物及技 制造与销售;电子材料及其制品的研
术进出口(不含法律、行政法规、 发、生产与销售;PVC、绝缘胶带、
国务院决定禁止项目和需前置审批 防水带、胶泥、自粘带、防火带、防
的项目);防水、防火、防腐、密 火涂料、冷缩管、电力电缆附件、电
封、绝缘类新材料及其制品的研发、 力器材等的研发、生产与销售;防水
制造与销售;电子材料及其制品的 防腐工程施工及专业承包;自产产品
研发、生产与销售;PVC、绝缘胶 的安装、维修及相关的技术咨询;货
带、防水带、胶泥、自粘带、防火 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法律、行政法
带、防火涂料、冷缩管、电力电缆 规、国务院决定禁止项目和需前置审
附件、电力器材等的研发、生产与 批的项目)。
销售。
第二十三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条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司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股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司收购其股份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购其股份;
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条 列方式之一进行: 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法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条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议。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年内转让给职工。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具体实施细则遵照最新有效的
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第七十七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条 过: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清算;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七)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八)董事长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七)董事长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九)公司回购股份; (八)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购本公司股份;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条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会报告工作;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方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弥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公司形式的方案;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联交易等事项;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交易达到下 一的、但未到达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列标准之一的、但未到达股东大会 由董事会审议:
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
算依据;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
元; 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
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公司 事会决定。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交易,由董事会决定。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置; 和奖惩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议;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章程变更相
关手续,具体变更事宜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为准。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