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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创新源: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2-11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载了《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于 2018 年 12 月 10 日 15 点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光侨大道 3333 号新健兴
科技工业园 B3 栋 4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东先生主持。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10 日 15 点在深圳市光明新区
公明街道光侨大道 3333 号新健兴科技工业园 B3 栋 4 楼会议室举行。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9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2 月 10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股
份 36,418,8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41.7565%。


    (1)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人,
代表股份 36,417,3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41.7547%。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 1,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数的 0.0017%。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完全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经监票人和
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结果及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议案 1 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陈   静:




    罗会远:                                赵   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