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新源: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18-12-11
证券简称:科创新源 证券代码:300731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18 年 12 月
1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5
三、基本假设 ....................................................... 6
四、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基本内容 ..................... 7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 .............................................. 7
(二)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 7
(三)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与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
间安排 ............................................................ 9
(四)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行权价格 ........................ 11
(五)激励计划的考核 ............................................. 12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 16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8
(一)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
见 ............................................................... 19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9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9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20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20
(六)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
见 ............................................................... 23
(七)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21
(八)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
见 ............................................................... 23
(九)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22
(十)其他 ....................................................... 23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24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26
(一)备查文件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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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科创新源:指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3.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科创新源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
4. 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本计划:指《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5. 股票期权: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
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6. 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
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7. 股本总额: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8. 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控股子
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
员 (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9. 等待期: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10. 行权: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行为,
在本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
为。
11. 可行权日: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12. 行权价格:本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13. 行权条件: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的满足的
条件。
14.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
15. 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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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限售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
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17. 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
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18. 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19.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1.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2. 《公司章程》:指《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4. 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25. 元: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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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科创新源提供,本计划所
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
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
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
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科创新源
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
构成对科创新源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
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
关于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
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
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
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
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
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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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
真实、可靠;
(四)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
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
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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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基本内容
科创新源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
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科创新源的实际情
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采取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将针对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激励对象共计 100 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
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
雇佣或劳务关系。
(二)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1、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其股票
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430 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
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721.74 万股的
4.93%。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230 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8721.74 万股的 2.64%。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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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一次
性授予。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721.74 万股的 2.29%。公司在全部有效期
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分配情况
(1) 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本计划授予总 占目前总股本的
姓名 职务
数量(万份) 数的比例 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230 53.49% 2.64%
(业务)人员(94 人)
合计(94 人) 230 53.49% 2.6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
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本计划授予总 占目前总股本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数的比例 的比例
张淑香 副董事长 60 13.95% 0.69%
董事、国际业务
唐棠 20 4.65% 0.23%
部总监
朱栋栋 研发总监 15 3.49% 0.17%
游俊志 供应链总监 12 2.79% 0.14%
刘军 财务总监 15 3.49% 0.17%
周长明 生产总监 2 0.47% 0.02%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76 17.67% 0.87%
务)人员(94 人)
合计 200 46.51% 2.2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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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
排
1、股票期权的时间安排
(1)有效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
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
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
股票期权作废失效。
(3)等待期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5 个月,激励对象
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可行权日
股票期权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5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
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授予股票期权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应
在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5 个月后的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期行权。
(5)行权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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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行权期 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7个月内的 4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7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行权期 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9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9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行权期 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51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
(1)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
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激励对象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3)限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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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15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4)解除限售安排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
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5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7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7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9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9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51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
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四)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行权/授予价格
1、股票期权
(1)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 28.6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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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① 本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25.14 元;
②本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28.62 元。
2、限制性股票
(1)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4.31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
以每股 14.31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① 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5.14 元的 50%,为每股
12.57 元;
②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8.62 元的 50%,为每股
14.31 元。
(五)激励计划的考核
1、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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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
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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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
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 3 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
核并行权,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授予股票期权的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
第二个行权期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第三个行权期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5%
注: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激励计划股份支付成本后的数值作为计算
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
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考核。根据公司
现行的绩效考核制度,目前对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共有三档,相对应的行权
比例如下:
对应档级 80 分以上 60 分以上 80 分以下 60 分及以下
行权比例 100% 70% 0
注: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行权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 80 分或者之上,才能全额行权当期
股票期权;达到 60 分以上 80 分以下的行权当期股票期权的 70%,如果为 60 分
及以下,则取消当年股票期权。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当年不达标,其对应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
公司注销。
3、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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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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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对该情形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
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
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对该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按授
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
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
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9-2021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5%。
注: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激励计划股份支付成本后的数值作为计算
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限制性股票的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同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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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
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考核未达标的,该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限制性股票
均不得解除限售,统一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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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科创新源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科创新源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
和种类、激励总量及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
授予条件、授予安排、等待期/限售期、禁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行权/解除
限售期、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计划、本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科创新源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对该情形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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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对该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按授予价
格回购注销。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科创新源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
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而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就实行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情形。根据律师意见,本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
上是可行的,因此本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科创新源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
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科创新源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
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经核查,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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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科创新源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所规
定的: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
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
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科创新源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权益授出额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
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
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
经核查,截止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科创新
源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
的财务资助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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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股权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股票
期权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其中,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自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5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次行权。在
行权期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分三次申请行权,各批次
等待期满后,激励对象可申请行权数量分别为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 40%、
30%、30%。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其中,本
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上市之日起满 15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36 个月内
分三次解除限售。在解除限售期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
象可分三次申请解除限售,各批次限售期满后,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分
别为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0%、30%、30%。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科创新源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
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股权激励费用计量、提取与会计核算的建议: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作为用股权支付
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确认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
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匀速摊销进行分期确认。
为了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顾
问建议科创新源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
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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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八)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
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
业绩提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
正关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增
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科创新源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九)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科创新源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根据行业特点选取净利润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指标,净利润增长率
指标反映公司发展能力及企业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
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2021 年净利
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5%、30%、45%。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科创新源还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
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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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在行权日/解除限售日,激励对象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
定对获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进行行权/解除限售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
达标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科创新源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足上述第 1 项规定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根据
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所有激励对象持有的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
述第 2 项规定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
由公司注销,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
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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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
便于论证分析,而从《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
请投资者以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科创新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科
创新源股权激励计划尚需科创新源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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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2、《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4、《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5、《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经 办 人: 王丹丹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 真: 021-52583528
联系地址: 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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