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新源: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2019-10-24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的方式购买宁花香等 11 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深圳市东创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100.00%的股权;同时,公司拟向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东在内的不超过 5 名特定
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经审慎判断并分析,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经逐条比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认为: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
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
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
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经逐条比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公
司董事会认为: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重大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情况,本次交易有利
于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2、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
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5、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四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