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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创新源: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1-20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并于 2020
年 11 月 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载了《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圳美社区同富裕工
业园富川科技园 2 号厂房 2 楼多功能会议厅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东
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深圳市
光明区新湖街道圳美社区同富裕工业园富川科技园 2 号厂房 2 楼多功能会议厅举

行。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 2020 年

11 月 20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

股份【41,855,6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33.209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2.《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3.《关于与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投资合作协议的议案》


    4.《关于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完全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经监票
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结果
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获通过,

其中议案 1 与议案 2 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穆曼怡:




    罗会远:                               赵   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