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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创新源: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1-06-1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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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一年六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科创新源”)委托,作为公司实施 2018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现就公司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相应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二)本所在查验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
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
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
原件一致;

       (三)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有关
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
    (四)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同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
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2018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
派息等事宜时,按照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的行权价格/授予价格、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021 年 6 月 1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鉴于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 日完成实施 2020 年年度权
益分派方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应对股票期权和限
制性股票的行权价格/授予价格予以相应的调整并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中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
格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
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事项已经取得
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具体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应对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的行权价格/授予价格予以相应的调整;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
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
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2021 年 5 月 17 日,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现有总股本 125,872,867 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12,587,286.70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使用。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
转增股本。该次权益分派已于 2021 年 6 月 1 日完成实施。

    2021 年 6 月 1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同意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及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20.27 元/份调整为 20.17 元/份;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10.05 元/股调
整为 9.95 元/股。

    784,56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由 10.526 元/股调整为 10.421 元/股,
回购金额调整为 8,175,899.76 元。

    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
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情况,符合《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事项已经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
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赵     娇:




罗会远:                                  王     静: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