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新源: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06-30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1 年 6 月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科创新源”)的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
披露行为,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
露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科创新源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
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
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的时限及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
相关人员;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
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
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
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六条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
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
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
泄露。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延迟披露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
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一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
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
记载和不实陈述。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
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
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
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及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
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
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
大信息。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特定对象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
事会秘书,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董事会秘
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
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
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未公开重大信息披露前,出现信息泄露或者公司证券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
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
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
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
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
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
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
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以下简称“指定
媒体”)。公司公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交所报备。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交
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该规定。
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交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
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
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
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
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包括设立专门的投资
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中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等,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
公众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
第二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
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
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
致公司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误导投
资者的,公司可以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范运
作指引》或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本制
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共同
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明确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履
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和披露工作,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股票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深交所根据均衡
披露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
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
后的披露时间,由深交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
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
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公司不
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
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
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为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
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
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
相关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
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深交所报送相关文
件。
第三十六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
数据。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
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
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
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
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交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
回复深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
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
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十九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四十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
业绩或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
公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
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披露的内容同时涉及本章第三节、第四节和第六节的,其披露要求
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当同时符合前述各节的相关规定。
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公告除外。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
第四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的标准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
确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该重
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上市规
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深交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
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
按照《上市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
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
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
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
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
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
披露。
第四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
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深交所备案。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本章第一节、第四节、第六节
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召开监事会会议,会议结束后
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决
议及法律意见书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一)股东大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公司应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
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
应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三)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时,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
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交所备案;
(四)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
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金额之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
定执行。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
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五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买卖公司证券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证券前,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
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
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
其衍生品种的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本所网站上进行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
规定的其他相关自然人、法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其办理身份信
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证券的披露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六十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情况: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或
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
行情况等。
第六十一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
应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
应当在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六十二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
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股票交易
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第六十三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披露或澄清。
第六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交所指
定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再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
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股股东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
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
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
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六)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
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
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第六十五条 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
务、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该等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
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重要影响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六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职责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五)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
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
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认。
第六十七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相关知情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
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
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有关规
定及要求,及时汇总各部门、各下属企业提供的材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三)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经审批后,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
第六十八条 公司信息的公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登记;
(四)在符合条件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证券监管部门,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六十九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 高
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七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
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 披
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
表负责向深交所办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交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
络;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深交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四)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
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
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深交所报告;
(五)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
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六)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
文件;
(七)证券事务代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在董事会秘书因
故无法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必须
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十三条 董事及董事会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三)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第七十四条 监事及监事会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
(二)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七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
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四)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
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七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
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七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
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
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
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依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八十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
(含全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
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六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责任
第八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
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
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
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
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
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
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
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
员。
第八十二条 公司对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
审阅或者记录程序,以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对以下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需由相关公司经办部门或人
员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方可发布:
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
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
站、内部刊物、微博、微信、博客等;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核心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
息进行必要的关注、记录和引导,以防止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
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方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任何单位
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
或者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五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
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
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
供相关信息。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未
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深
交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八十六条 在重大事件筹划过程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采取
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状态。一旦发现信息处于
不可控状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
情况。
第八十七条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信息泄漏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向深交所
报告,并立即公告,同时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七章 内幕信息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八十八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档案
管理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文件及信息披露
文件统一存档保管。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情况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存档保管。
第九十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深圳证监局等单位进行正式
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存档保管。
第九十一条 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相关文件、资料
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
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九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通报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
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
第九十三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前条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
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
事 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八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九十四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
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九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
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
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九十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交所
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九十七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向深圳证监
局和深交所报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6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