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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新源: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8-08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提名管理制度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
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
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有关决策提供
咨询或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工作细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委员会委员由董
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
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
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
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
调整。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工作细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工作细则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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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或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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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召
开委员会会议:
    (一)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
    (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负责将会议通知至迟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以书面
或口头通知形式送达各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应至少
包括会议的召开方式、时间、地点、议题。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
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
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 1 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 2 名以上委员
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
议,亦未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也未在会议召开前提交书面意见
的,视为放弃权利。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也可以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的方式行使权
利,但书面意见应当至迟在会议召开前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
    第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本委员会
其他委员,也未于会前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在一年内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次数不
足会议总次数的四分之三的,视为不能履行委员会职责,董事会可根据本工作细
则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委员
会主任主持,委员会主任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就会议所议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委员会委员应依据其
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充分地发表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其应当在向董事会提
交的会议纪要中载明。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可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
等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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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
关专家或者社会专家、学者及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应
当根据委员会委员的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一条 当委员会所议事项与委员会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当
回避。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制作,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
    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授权委托书、委员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他会议材
料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委员会与相关各部门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与公司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委员会
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发会议通知等会务工作。
    公司人事部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准备和提供会议所议事项所需的相关资料,
负责与有关部门(包括委员会在议事过程中聘请的公司有关专家或者社会专家、
学者及中介机构)的联络;应当依据委员会的职责制定为委员会提供服务的相关
工作制度和程序,报董事会备案;有责任为委员会提供工作服务,为董事会办公
室、相关部门的工作提供支持和配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的制定和修改以公司董事会普通决议通过后生效、
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董事会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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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内”均包括本数;“低于”不包
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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