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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创新源: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2022-08-08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子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公司,或
者虽然未超过 50%,但是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
企业。
    第三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
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
并负有对子公司提供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行使
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该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
工作。
    第五条 作为公司的子公司,需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子公司的各项
管理规定,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等方面的
各项管理制度,做到诚信、公开、透明。


                            第二章 规范管理
    第六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
    第七条 公司向子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员及薪酬
(如在子公司领取)应由公司总经理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
审议通过,再由子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选举或者聘任。委派或推荐人员
的任期按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
荐人员按程序进行调整。
       第八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
运作;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
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
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
    (七)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
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
后 30 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制度进行
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将提请子公司董事会、股东
会或股东大会按其章程规定予以更换。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建立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各子公司管理层的人事变动应
向公司汇报并备案。


                            第三章 财务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 子公司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应
符合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规定。子公司财务管理实行统一协调、分级管理,由
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实施指导、监督。
   子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完善内部
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并参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子公司的财务、会
计制度和内控制度,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备案。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
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财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
会计师的审计。
    第十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批准,子公司不得提供
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
    第十五条 因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子公司需对外借款时,应充
分考虑对贷款利息的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在征得公司同意,并按照子公司相
关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内审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可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
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子公司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计过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适用于子公司内部审计。公司、控股子公
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子公司的运营及发展规划须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
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公司负责协调子公司的经营策
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督促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
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九条 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应遵循合法、
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
度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
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
化。
       第二十条 子公司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述交易事
项的,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或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子公司发生上述交易事项的金额,依据《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制度规
定在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或董事长决策范围内的,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由子
公司相应决策机构审议后报本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
       第二十一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
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信息披露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应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提供真实、准确、完
整信息汇报给公司。子公司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明确审议程序,及时向
各分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报告拟发生或已发生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要求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经营事项、重大财务
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
响的信息(以下合称“重大事项”),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
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须及时在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为执行董事作出决
定,下同)、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为监事作出决定,下同)或股东会/大会
会议、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结束后当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监
事会决议、股东会/大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是其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负责子公
司信息披露汇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向公司有关部门报送其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
出资协议书、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和公司章程(复印件)等内控制度的文件
资料。
   子公司变更企业营业执照、修改章程或其他内部控制制度后,应及时向公
司有关部门报送修改后的文件资料,保证其相关资料的及时更新。


                           第七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根据自身情况,结合公司的考核奖惩及薪酬管理制度,
建立适合子公司实际的考核奖惩及薪酬管理制度,经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
核准后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根据年度经营指标及审计确
认的经营成果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和
义务,给公司或子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公司
有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给当事人相应的处罚,同时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