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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创新源: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15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科创
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高度负责
的态度,在审慎查验的基础上,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的程序遵守了《公司法》《证券法》《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
合规,竞价结果真实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
果的议案》。


    二、关于《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
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确认竞价结果后及时
与 4 名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三、关于《关于<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6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


    四、关于《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
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更新的《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以及公司业务发展方向,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
次修订稿)的议案》。


    五、关于《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
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更新的《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
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经营模式、融资规划、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
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
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
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等。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
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六、关于《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
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更新的《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 次修订
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本次
募集资金投向与公司发展战略、未来发展目标一致,能够为公司未来发展增加新
的盈利增长点,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完善公司的资本结构、降
低公司财务风险,提高公司持续融资能力,对公司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将起到积极
的促进作用,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具有必要性及可行性。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七、关于《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
意见》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基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
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竞价结果,更新了《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
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相关主体对经修订的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有效保障了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
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孔   涛               常军锋                  林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