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锐科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补充营运资金的公告2018-10-29
证券代码:300745 证券简称:欣锐科技 公告编号:2018-054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补充营运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召开
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以全票同意的表决结果审
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补充营运资金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
用途,公司拟将“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的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含利
息收入)全部转入公司一般账户用于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759 号《关于核准深圳欣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2,863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11.65 元,募集资金总额
人民币 333,539,500.00 元,发行费用总额 27,244,487.72 元,募集资金净额
306,295,012.28 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编号为天
职业字【2018】15221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拟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 306,295,012.28 元,其中 120,000,000
元拟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三、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
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与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序 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开户银
项目 银行账户
号 (万元) 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新能源汽车车载
1 14,144.52 有限公司深圳宝安 693009892
电源产业化项目
支行
新能源汽车车载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2 电源研发中心扩 4,484.98 338000100100054907
公司深圳前海分行
建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补充与主营业务
3 12,000.00 公司深圳分行高新 755903185910307
相关的营运资金
园支行
合计 30,629.50
四、募集资金补充营运资金情况
根据公司与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高新园
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 2018 年 10 月 26 日,公司“补充与
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含利息收入)为 99,434,980.58
元。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将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中的余额资金(含利
息收入)全部转入公司一般账户用于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并严格按
照披露文件及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
五、董事会意见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补充营运资金,符合公司《招股说
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和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董事会同意公司将“补充与主
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募集资金专户中的余额资金(含利息收入)全部转入公
司一般账户用于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将“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募集
资金专户存放的募集资金余额(含利息收入)全部转入公司一般账户用于补充与
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符合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和公司
生产经营需要,能够缓解公司业务发展对营运资金的需求,且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补充营运资金。
七、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对公司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补充营
运资金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本次补充营运资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
序。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专户中“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的余额资金(含
利息收入)全部转入公司一般账户用于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符合公
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和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另一方面有效缓解
公司业务发展对营运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公司主业经营规模的巩固和扩大,提升
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专户中“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的
余额资金(含利息收入)全部转入公司一般账户用于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
资金。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欣锐科技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补充营运资金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
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上述事项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补充营运资金相关事项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1、《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补
充营运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