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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欣锐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5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深
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并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建立了较
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
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我们一致认可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
    (二)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是根
据中国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回报的指导意见,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根据公司的实际
情况制定的,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公司 2019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丰富的执
业经验,且在 2018 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工作严谨认真,表现了良好的职
业精神,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为保证审计
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健性,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审计内容包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财务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等,续聘期限一年,具体的审计费用由公司管理层
与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商议确定,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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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及公司自身实
际情况,不会对公司此前各期已披露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公司董事
会审议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实
施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五)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 2017 年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
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
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相应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产生重大影响,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用于投资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公司目
前经营情况正常,利用部分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切实有效的内控措施,资金安全能
够得到保障。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不超过 2.5 亿元人民币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事项。
    (七)关于公司使用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对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
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对部分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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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行为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符
合公司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八)关于公司申请 2019 年度银行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关联担保系实际控制人吴壬华先生、毛丽萍女士为
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无偿担保,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公
司生产经营、业务拓展所需资金以及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本次关联担保对公司
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在公司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
吴壬华先生、毛丽萍女士已依法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事项。
    (九)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运用外汇套期
保值工具降低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可行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十)关于制定《员工借款管理规定》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
资金为员工提供无息借款,能够切实减轻公司员工的经济压力,更好地吸引和留
住关键岗位的核心人才。公司借款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500 万元,符合公司
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决策程
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为员工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一)关于公司拟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参与设立的投资基金,充分利用专业机构的
经验和资源,围绕公司战略推进产业布局,有利于进一步将公司做大做强。公司
管理层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继续完善相关内控制度,
对基金进行严格管控,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加强风险控制,切实保护广大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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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设立投资基金。
    (十二)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2018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十三)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2018 年度,公司严格遵守相关要求和规定,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
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
续到本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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