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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欣锐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1-23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深
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公司《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
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
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 249 人调整为 242 人,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总量减为 491.65 万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8 万股,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 483.65 万股。

       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1 月 23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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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市规
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
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1 月 23 日,并同意
以授予价格 9.73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242 名激励对象授予 491.65 万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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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温旭辉、吴青、武丽波




                                                     2020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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