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锐科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0-11-23
证券代码:300745 证券简称:欣锐科技 公告编号:2020-115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0 年 11 月 23 日
限 制 性 股 票 授 予 数 量:491.65 万 股, 占 目 前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11451.24 万股的 4.29%。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8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
本总额 11451.24 万股的 0.07%,占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1.63%;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 483.65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11451.24 万股的 4.22%,占
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98.37%。
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根据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3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0
年 11 月 23 日为授予日,以 9.7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42 名激励
对象授予 491.65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8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
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
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 年 8 月 21 日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
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0 年 9 月 4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
说明》(公告编号:2020-086)。
3、2020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2020 年 9 月 11 日,公
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 幕 信 息 知 情 人及 激 励 对 象买 卖 公 司 股 票 情 况 的 自 查 报 告 》( 公 告 编 号 :
2020-088)。
4、2020 年 11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
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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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
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
情况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经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原审议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 7 名激励对
象申请离职,因此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总量进行调整。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激励对象人数由 249 人调整为 242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减为 491.65 万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8 万股,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483.65 万股。
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
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
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
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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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此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
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1 月 23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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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市规
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
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0 年 11 月 23 日。
2、授予数量:491.65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11451.24 万股的 4.29%。
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8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11451.24 万股的 0.07%,
占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1.63%;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483.65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
额 11451.24 万股的 4.22%,占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98.37%。
3、授予人数:242 人
4、授予价格:9.73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解除限售/归属期限和解除限售/归属安排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①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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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
之日起算,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
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则因
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 3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 3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 4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①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
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
属:
a.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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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c.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d.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第一个归属期 30%
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第二个归属期 30%
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第三个归属期 40%
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
属。
7、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解除限售条件/归属条件方可分
批次办理解除限售/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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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所有激
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
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
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
购注销。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
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
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需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0-2022 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对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A)进行考核,根据上述指标的每年对应的完成情
况核算公司层面解除限售/归属比例(X),业绩考核目标及解除限售/归属比例安
排如下:
营业收入(A)
解除限售/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
2020 年 35000 万元 30000 万元
解除限售/归属期
第二个
2021 年 60000 万元 50000 万元
解除限售/归属期
第三个
2022 年 80000 万元 65000 万元
解除限售/归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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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层面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解除限售/归属比例
A≥Am X=100%
X=(A-An)/(Am-An)
营业收入(A) An≤A<Am
*20%+80%
A<An X=0
注:“营业收入”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归属比例计算方法:
①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
划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②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
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③若公司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公司层面的解除限售/归属比例
即为业绩完成度所对应的归属比例 X。
(5)满足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个人绩效考核相关
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归属的股份数
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分数划分为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
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解除限售/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分数(G) 100≥G≥90 90>G≥80 80>G≥70 G<70
个人层面
100% 90% 80% 0
解除限售/归属比例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归属的股票数量×公司层面的解除限售/归属比例
(X)×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
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
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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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获授的第一类限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激励对象 占授予权益总
国籍 职务 制性股票数量 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姓名 数的比例
(万股) 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李英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5 1.02% 0.04%
曹卫荣 中国 副总经理 3 0.61% 0.03%
合计 8 1.63% 0.0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
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
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
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获授的第二类限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占授予权益总
激励对象姓名 国籍 职务 制性股票数量 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数的比例
(万股) 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何兴泰 中国 财务总监 3 0.61% 0.03%
罗丽芳 中国 董事会秘书 3 0.61% 0.03%
二、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477.65 97.15% 4.17%
(238 人)
合计 483.65 98.37% 4.2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
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
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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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
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均为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
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监事、独立董事。
3、原审议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 7 名激励对象申请离职,取消上述 7 名激励
对象,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
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 2020
年 11 月 23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按照公司拟定的方案授予 242 名激励对
象 491.65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出
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不
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所筹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所筹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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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并将最终确认股份支付费用。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1
月 23 日,收盘价为 25.13 元/股,公司对授予的 491.65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
付费用进行了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授
予日收盘价)-授予价格,为每股 15.4 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
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
如下表所示:
授予数量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491.65 7571.41 368.05 4227.37 2050.59 925.39
注: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
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
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
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作为专项法律顾问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
及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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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向符合条件的 242 名激励对象授予 491.65 万股限制
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
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
权;欣锐科技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
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三)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授予日);
(四)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欣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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