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锐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1-08-17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涉及本次会议事项的所
有相关资料,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和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为 2021 年 8 月 17 日,该授
予日和首次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
授予日和授权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它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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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我们同意以 2021 年 8 月 17 日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和股票期权首次授
权日,向符合条件的 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向符合条件
的 15 名激励对象授予 283 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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