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锐科技: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2021-08-17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
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指南》”)和《深
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
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不
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为公
司引进的高端人才、特殊人才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优秀人才,均为与公司建
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激励对象中无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的《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
符。
4、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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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8 月 17 日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和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
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向符合条件的 15 名激励对象授
予 283 万份股票期权。
特此公告。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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