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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欣锐科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11-16  

                        证券代码:300745          证券简称:欣锐科技          公告编号:2021-106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1 月 16 日(周二)下午 14:50。

    2. 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1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塘岭路 1 号金骐智谷大厦 5
楼公司会议室

    4. 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

    5.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壬华先生

    7.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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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5,637,53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28.901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5,637,53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28.901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28,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266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28,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266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王娅静律师、朱冠玮律师对本次股
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股份总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637,5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
    上述议案适用特别决议程序,经表决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
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2.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637,5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适用特别决议程序,经表决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
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王娅静律师、朱冠玮律师现
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
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
特此公告。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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