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锐科技: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2-05-11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锐科技”或“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世纪证券”)担任欣锐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
持续督导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2020 年 5 月 6 日,欣锐科技召开了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聘请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
“保荐机构”)担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2020 年 6 月 3 日,欣锐
科技与民生证券签订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承销保荐协议,根据中国证监会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世纪证券未完成的有关欣锐
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民生证券承继,持续督导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截至民生证券承继持续督导工作之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结项,节余募集资金已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专
户已注销。
民生证券作为欣锐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
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持续督导期限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保荐机构现将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工作
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保荐代表人 朱炳辉,010-85127760
保荐代表人 申佰强,010-85127749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745
股票简称 欣锐科技
注册资本 12,475.4678 万元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塘岭路 1 号金骐智谷大厦 5 楼
主要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塘岭路 1 号金骐智谷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 吴壬华
董事会秘书 朱若愚
联系电话 0755-86261588-8063
传真号码 0755-8632910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8 年 5 月 23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人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759 号)核准,公司 2018
年 5 月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863 万股,
发行价为 11.6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33,539,500.00 元,扣除承销
及保荐费用人民币 16,487,712.26 元,余额为人民币 317,051,787.74 元,另外
扣除中介机构费和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10,756,775.46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306,295,012.28 元。该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8 日,本
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出具天职业字[2018]15221 号《验资报告》。
五、保荐工作概述
2020 年 5 月 6 日,欣锐科技召开了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聘请民生
证券担任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2020 年 6 月 3 日,欣锐科技与民
生证券签订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承销保荐协议,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世纪证券未完成的有关欣锐科技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民生证券承继,持续督导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截至民生证券承继持续督导工作之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已结项,节余募集资金已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专户已注销。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
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并对公司内控制度自我
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
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
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
制;
3、民生证券承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工作前,公司
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并销户,持续关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
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
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
的情况。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
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对欣锐科技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能够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
人履行保荐职责,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履职期间,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发行人的定期公告及临时公告。保荐机构认
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各定期公告及
临时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披露时间符合相关规定。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欣锐科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
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朱炳辉 申佰强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