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锐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2-07-12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
认真审阅涉及本次会议事项的所有相关资料,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
留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授权日为 2022 年 7 月 12 日,该授权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
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它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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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我们同意以 2022 年 7 月 12 日为股票期权预留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 3 名激
励对象授予 25 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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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签字页
谭岳奇 陈丽红 李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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