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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锐科技: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权日)的核查意见2022-07-12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权日)的核查意见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预留授权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
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
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批准的《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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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7 月 12 日为股票期权预留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 3 名激励对象授予 25 万份股
票期权。

    特此公告。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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