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锐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2-10-26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
真审阅涉及本次会议事项的所有相关资料,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独立董事对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
公司的经营、财务和现金流量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就公司进行现金管理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用于投资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募集资金;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
使用效率;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切实有效的内控措施,
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不超过 1.3 亿元(含本数)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事项。
二、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公司系统升级而采取的合理变更,符合相
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
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三、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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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和胜任能力,具有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2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正当、合规,审
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
审计机构,并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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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的签字页)
谭岳奇 陈丽红 李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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