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 行了事前认可,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发表如 下意见: 经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资质、独立性、过往审计工 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核查和评价,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 审计服务,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正当,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 (以下无正文) 1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意见》的签字页) 谭岳奇 陈丽红 李玉琴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