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锐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1-18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经认真审阅涉及本次会议事项的所有相关资料,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
关规定,及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获授第一类限
制性股票的1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
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
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二、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由于1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需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4名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因其个人绩
效考核原因不能完全归属,因此公司作废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合计12.671万股。公司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规
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
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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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独
立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激励计划》、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授权,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
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归属符合《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的206名激励对象符合归属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相关事宜。
四、关于调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减募集资金总额后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召集及做出决
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内容。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后的《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
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召集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六、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后的《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
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召集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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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七、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后的《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创业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召集及做出决议
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
容。
八、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
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后的《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
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
司董事会召集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
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九、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
议案内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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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的签字页)
谭岳奇 陈丽红 李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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