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4-1-1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 .................................................................................. 6 第二部分 本次发行相关情况更新 ............................................................................ 21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21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21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21 四、发行人的设立 ..................................................................................................... 24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24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24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27 八、发行人的业务 ..................................................................................................... 27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27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32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38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43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43 十四、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43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44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和政府补助 ............................................................................. 45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46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46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47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48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51 二十二、结论 ............................................................................................................. 51 4-1-2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其本次发行有关的文 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 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 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深圳 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 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等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以下简称“深交所”)于 2022 年 11 月 2 日下 发了《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 (审核函〔2022〕020257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同时,本次发行的报 告期调整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为此,现本所根据《审核问 询函》的要求和发行人报告期调整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及发行人的最新情况进行核 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 4-1-3 法律意见书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 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本所认为必要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并就有关事项与公 司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发行人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发行人已经向本所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制件,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并 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制件均与原件 一致。 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赖有关政府主管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或发行人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适用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而发表 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和经办律 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和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以及境外 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 估、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 及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 本所和经办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核查 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且愿意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审 4-1-4 法律意见书 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 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对本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发表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法律意见 书》和/或《律师工作报告》有差异的,或者《法律意见书》和/或《律师工作报告》 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声明事 项,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 列声明事项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使用 的定义、术语和简称及做出的确认、承诺、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4-1-5 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 一、审核问询函第 1 题 1. 发行人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40,530.00 万元投向新能源车载电源 自动化产线升级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改造项目)、新能源车载电源智能化生产建 设项目(二期)(以下简称智能化项目二)、总部基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 下简称中心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其中建设投资合计 98,530 万元,远高于 2022 年 6 月末固定资产 10,770.81 万元。改造项目拟对公司现有在深圳的产线进行升 级改造,达产后将新增年产车载 DC/DC 变换器、车载充电机、车载电源集成产品 产能 5.31 万台/套、7.39 万台/套、28.92 万台/套,较 2022 年 1-6 月各项产能增加 一倍以上,同期相关产品产能利用率分别为 29.06%、30.98%、66.32%。智能化项 目二拟在上海引进自动化车载电源生产线,达产后每年可增加 108.93 万套车载电 源集成产品的生产能力,较 2022 年 1-6 月相关产品产能增加约 5 倍,该项目尚未 取得环评文件。中心项目包括深圳子项目和上海子项目,前者已取得深圳市生态 环境局南山管理局备案,后者公司认为无需办理环评。智能化项目二的用地与前 次新能源车载电源智能化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前次募投项目)、本次中心项 目上海子项目的实施用地一致,若实际竣工时间逾期超过一年,或项目实施主体 无法按约完成投产,项目用地存在被收回的风险。关于行业政策和市场发展,申 报材料显示,2017 年后我国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逐步退坡并转向市场引导,行业 竞争加剧;预计 2025 年我国车载电源市场规模将达到 700 亿元,约为 2022 年的 2 倍。前次募投项目、本次改造项目和智能化项目二的税后内部收益率(IRR)分 别为 12.48%、24.26%和 16.09%,三者估计值差别较大。发行人前次募投项目预 计在 2023 年 3 月完工,可新增车载电源产品产能 25 万台,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该项目资金使用进度为 8.58%;首发项目 12,000.00 万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2020 年 4 月将节余募集资金 1,376.65 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审批或备案情况的最新进展、环评文 件的预计取得时间、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若无法按期取得相关批复或土地使用权,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 的影响;(2)中心项目中深圳子项目和上海子项目同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但在 4-1-6 法律意见书 是否需办理环评事项上存在差异,请说明造成该差异的原因和合理性,相关信息 披露是否准确;(3)结合项目用地相关约定条款、建设计划和最新进展等情况, 说明项目用地是否存在较大的回收风险,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有效性,后续项 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 答》第 13 问的相关要求;(4)结合车载电源产品市场空间和发展趋势、行业补 贴等政策变化、发行人市场占有率、产品竞争优势、在手订单或意向性合同、同 行业公司可比项目等情况,量化测算并说明发行人的实际产能需求,是否与市场 发展趋势相符,说明 DC/DC 变换器、充电机产能利用率较低的情况下,实施改造 项目扩充两类产品产能的原因和合理性,并说明在集成产品的现有产能未完全利 用、前次募投项目接近投产的情况下,实施智能化项目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是 否存在产能过剩风险,发行人拟采取的产能消化措施,是否存在频繁、过度融资 的情形;(5)结合前次和本次募投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产品差异等,说明各项 目预计税后内部收益率(IRR)差别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产品毛利率、单 位价格、单位成本等关键参数情况,对效益预测中与现有业务或同行业可比公司 差异较大的关键参数进行对比分析,就相关参数变动的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说 明效益测算是否合理谨慎 ;(6)结合各类新增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金额、转 固时点等,说明前次和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后新增折旧和摊销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 绩的影响;(7)结合中心项目的具体建设面积、现有和拟招聘员工数量与结构、 人均办公面积及现有办公场所情况等,说明中心项目完工后预计人均办公面积是 否与发行人当前或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是否超出必要所需,是否均为公司自 用,是否会用于出租或出售,是否涉及房地产业务,并结合上海子项目的建设用 途、华东地区和海外销售的客户和实现收入情况等,说明投入大量资金在上海建 设研发中心的必要性和合理性;(8)前次募投项目实施最新进展及资金使用进度, 是否存在变更或延期的情形,是否存在实施障碍,前次募集资金是否符合《发行 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以下简 称《融资行为监管问答》)中“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要求; (9)结合发行人首发项目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节余资金用于永久补流的情况,说 明募集资金实际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结合发行人本次募 投项目投资明细和具体内容、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等,量化 4-1-7 法律意见书 测算并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规模的合理性,补流比例是否符合《融资 行为监管问答》的相关规定,是否涉及调减的情形。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3)(4)(5)(6)(8)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1)(2)(3)并发表明 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5)(6)(8)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人和会计师对截 至最新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进度情况出具专项报告。 回复: (一)关于“本次募投项目审批或备案情况的最新进展、环评文件的预计取 得时间、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若无法按期 取得相关批复或土地使用权,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 的回复 1. 本次募投项目审批或备案情况的最新进展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审批或备案情况如 下: 实施 项目名称 实施地点 发改委备案 环评备案 主体 本项目实施地点为深圳市宝 深圳市社会投资项 新能源车载电 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 3#厂 欣锐 目备案证(备案编 不适用 源自动化产线 房(冬藏楼)1-4 层和 4#厂房 科技 号:深宝安发改备案 (注 1) 升级改造项目 (秋收楼)1 层-2 层,系发行 [2022]0556 号) 人的租赁房产。 本项目实施地点为上海市嘉 上海市企业投资项 目备案证明((上 定区嘉定工业区东至基地边 办理中,预 新能源车载电 海代码: 界西至斜泾南至顾泾北至北 计 将 于 源智能化生产 上海 310114MA1GTNCC 和公路,上海欣锐已取得该 2022 年 12 建设项目(二 欣锐 920221D3101001, 处土地的不动产权证(沪 月 6 日前 期) 国家代码:2208- ( 2020 ) 嘉 字 不 动 产 权 第 取得。 310114-04-02- 021513 号)。 450302) 本项目实施地点为深圳市南 深圳市社会投资项 总部基地及研 山区朗山二路与科苑路交汇 深环南备 欣锐 目备案证(备案编 发中心建设项 处西北侧,发行人与其他联 【2022】 科技 号:深南山发改备案 目 合竞买方已联合竞得该处土 065 号 [2022]0382 号) 地的土地使用权。 4-1-8 法律意见书 实施 项目名称 实施地点 发改委备案 环评备案 主体 本项目实施地点为上海市嘉 上海市企业投资项 定区嘉定工业区东至基地边 目备案证明(上海 界西至斜泾南至顾泾北至北 代码: 上海 310114MA1GTNCC 不适用 和公路,上海欣锐已取得该 欣锐 920221D2310001, (注 2) 处土地的不动产权证(沪 国家代码:2208- ( 2020 ) 嘉 字 不 动 产 权 第 310114-07-02- 021513 号)。 279647) 注 1:发行人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领亚工业园的生产厂房此前已取得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 护和水务局出具的《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宝环水 批[2017]600146 号)。本次募投项目“新能源车载电源自动化产线升级改造项目”系对发行人 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领亚工业园的生产厂房的产线进行升级改造,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 管理局石岩所出具的《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车载电源自动化产线升级改造 项目的复函》及经本所律师访谈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石岩所的工作人员,确认发行 人本次募投项目“新能源车载电源自动化产线升级改造项目”因不会导致污染物排放量超过 已批复的环评报告中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且无新增污染物排放种类,无需重新办理环评审 批或备案手续。 注 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 年版)》, 本项目类别为“四十五、研究和试验发展”之“98 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基地”,其中, “P3、P4 生物安全实验室;转基因实验室”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涉及生物、化 学反应的(厂区内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质检、检测实验室的除外)”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其余项目无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根据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发行人的确认,上海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仅涉及物理实验,因此无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 环评文件的预计取得时间、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对本次发行构成 实质性障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 年版)》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就智能化 项目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取得环保部门的批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上海市企 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上海一网通办网站、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网站 查询及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智能化项目二的环评手 续办理进展及预计取得时间如下: 4-1-9 法律意见书 项目名称 最新进展情况 尚待完成事项 预计取得时间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已 经编制完成,并已于 2022 年 根据上海一网通办公布的 11 月 1 日完成报批前公示(公 “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 新能源车 示期为 2022 年 10 月 25 日至 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预 计 可 于 2022 载电源智 2022 年 11 月 1 日),该项目 文件的审批办事指南”,上 年 12 月 6 日前 能化生产 的环评申请文件已于 2022 年 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受 取得该项目的环 建设项目 11 月 18 日获得上海市嘉定区 理后将对材料进行审查, 评批复。 (二期) 生态环境局受理,目前正在 审批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 受理公示阶段(公示期为 10 个工作日。 2022 年 11 月 18 日至 2022 年 11 月 24 日)。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正在积极推进智能化项目二环评手续,发行人已 向上海嘉定区生态环境局提交环评审批申请文件并已获得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 境局的受理;根据智能化项目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智能化项目二建 设与区域的总体规划和环保规划相容,布局合理,采取的环保措施可行有效,污 染物能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处置率达到 100%,智能化项目二对周围的大气环境、 水环境、声环境质量影响较小,不会降低区域的环境现状等级,在有效落实环评 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后,从环境保护角度,智能化项目二环境影响可行,符合 国家和地区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该项目环评批复的取得不存 在实质性障碍,发行人预计可于 2022 年 12 月 6 日前取得智能化项目二的环评批 复。 根据《上海欣锐电控技术有限公司新能源车载电源智能化生产建设项目(二 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智能化项目二实施所涉及的主要工作包 括设备购置及安装调试、人员招聘及培训、试生产等,目前均尚未开展,智能化 项目二的环评批复尚未取得的现状不会对项目的正常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且 发行人预计可于 2022 年 12 月 6 日前取得智能化项目二的环评批复,因此,智能 化项目二的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综上所述,发行人预计可于 2022 年 12 月 6 日前取得智能化项目二的环评批 复,智能化项目二的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3. 若无法按期取得相关批复或土地使用权,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 目实施的影响 4-1-10 法律意见书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向上海嘉定区生态环境局提交环 评审批申请文件,该申请已于 2022 年 11 月 18 日获得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 受理,审批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发行人将与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 局保持积极联系与沟通,确定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对环评申请文件是否存在 进一步优化建议或指导,并将根据主管部门的建议或指导持续修改环评申请文件, 以满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批要求直到最终取得智能化项目二的环评批复,发 行人预计可于 2022 年 12 月 6 日前取得该项目的环评批复,发行人将不会在取得 环评批复前实施智能化项目二。 (二)关于“中心项目中深圳子项目和上海子项目同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但在是否需办理环评事项上存在差异,请说明造成该差异的原因和合理性,相关 信息披露是否准确;”的回复 造成中心项目深圳子项目和上海子项目在办理环评事项上产生差异主要是 因为深圳市和上海市均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进行了细化和调整,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制定 并实施《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2021 年版)》,上 海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并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 细化规定(2021 年版)》,就深圳、上海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分别适用其细化规 定,具体如下: 1. 中心项目深圳子项目需办理环评备案手续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中心项目深圳子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发 行人的确认,中心项目深圳子项目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研发过程会产生少量焊 锡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生活污水,其中,就焊锡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锡及其 化 合 物 ) , 本 项 目 预 计 焊 锡 废 气 产 生 速 率 为 0.0000004kg/h , 产 生 浓 度 为 0.00008mg/m3,在不配套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即能满足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 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其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就 固体废物,公司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为“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 存间,定期交由物资回收单位回收利用;危险废物经收集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就噪声,公司拟通过选用高效低噪声设 4-1-11 法律意见书 备、安装减振底座等措施进行处理;就生活污水,将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经市政 污水管网排入南山水质净化厂处理。 根据中心项目深圳子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深圳市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2021 年版)》的规定及发行人的确认,中心 项目深圳子项目的环评类别判定情况如下: 环境影响分类管理要求 政策依据 项目类别 审批类 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备案类 备注 报告书 报告表 深圳子项目为研发中 心建设项目,研发过 程会产生少量焊锡废 气、固体废物、噪声和 生活污水(经城市生 《深圳市 活废水管网排放),且 97、专 有废水、 不含不 建设项目 四十 P3、P4 废气在不配套污染防 业 实 废气排 产生实 环境影响 四、 生物安 治措施的情况下即能 验室、 放需要 验 废 评价审批 研究 全实验 满足广东省《大气污 研 发 配 套 污 其他 水、废 和备案管 和试 室;转 染物排放限值》的限 ( 试 染防治 气、危 理 名 录 验发 基因实 值要求,因此,属于 验)基 设施的 险废物 ( 2021 展 验室 “四十四、研究和试 地 (注) 的 年版)》 验发展”之“97、专业 实验室、研发(试验) 基地”之“其他”,属 于备案类管理,需要 编制备案类环境影响 评价报告表。 注:“有废水、废气排放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是指生产、实验、研发过程中产生的 废水、废气经评估或监测不能达标排放,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经电话咨询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确认,根据《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2021 年版)》的规定,就研发过程中产生少量焊 锡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经评估废气不需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即能达标排 放的研发中心项目,属于备案类管理的建设项目,需要编制备案类环境影响评价 报告表,办理环评备案手续。 2. 中心项目上海子项目无需办理环评手续 根据上海永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发行人的确认,中心 项目上海子项目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工艺为:产品设计→参数设置→DV 试验 4-1-12 法律意见书 →结构开模→PV 试验→正式样件,研发过程为物理实验。 根据上海永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 年版)》的规定和发行人的确认, 中心项目上海子项目的环评类别判定情况如下: 环境影响分类管理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 政策依据 项目类别 报告书 报告表 登记表 类别 《<建设 涉及生物、 项目环境 四 十 98 、 专 化学反应 影响评价 上海子项目仅 五 、 业实验 P3、P4 生物 的(厂区内 分类管理 涉及物理实验, 研 究 室、研 安全实验室; 建 设 单 位 名录>上 / 因此无需编制 和 试 发(试 转基因实验 自 建 自 用 海市实施 环境影响评价 验 发 验)基 室 的质检、检 细化规定 文件。 展 地 测实验室 (2021 年 的除外) 版)》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 年版)》 第四条规定,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经电话咨询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确认,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 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 年版)》的规定,仅涉及物理实验的研 发中心项目,无需办理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 综上所述,由于深圳市和上海市均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生态环境部发布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进行了细化和调整,就位 于深圳市和上海市的建设项目,虽然均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但由于深圳市和上 海市细化规定的不一致,中心项目深圳子项目根据《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2021 年版)》的规定办理了环评备案手续,中心项目上 海子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 (2021 年版)》的规定无需办理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导致中心项目深圳子项目 和上海子项目在办理环评事项上出现差异,该差异具有合理性,相关信息披露准 确。 (三)关于“结合项目用地相关约定条款、建设计划和最新进展等情况,说 明项目用地是否存在较大的回收风险,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有效性,后续项目 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4-1-13 法律意见书 第 13 问的相关要求;”的回复 1.实施用地的相关主要条款、建设计划和最新进展等情况 (1)实施用地的相关主要条款 发行人前次募投项目及本次募投项目智能化项目二、中心项目之上海子项目 的实施用地为上海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 1702 号地块(以下简称“1702 号地块”), 系发行人子公司上海欣锐竞拍取得土地。 2020 年 12 月 1 日,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让人”)和上海欣 锐(“受让人”)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用地产业项 目类)》(沪嘉规划资源(2020)出让合同补字第 42 号(2.0 版)),以下简称“《建 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关于“1702 号地块”开工、竣工和投产的约定内容 如下: 为保证受让人按时开工、竣工和投产,受让人同意在 2020 年 4 月 9 日之 前,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 20%,向上海嘉定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交纳项目时 间履约保证金(或以保函形式提交)。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分为三部分,其 履约保证金 中开工时间履约保证金占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 60%,竣工时间履约保证 金占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 20%,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占项目时间履约保 证金的 20%。 受让人同意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交地后 9 个月内(即 2021 年 3 月 5 日 开工、竣工 之前)开工,在交地后 27 个月内(即 2022 年 9 月 5 日之前)竣工,在交 和投产时间 地后 36 个月内(即 2023 年 6 月 5 日之前)投产。受让人不能按期竣工, 要求 应提前 30 日向出让人提出延期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期的,延期期限不得 超过 3 个月。 受让人同意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开工时间管理,受让人未能按照合同约 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以开工时间履约保证金的 延期开工违 50%支付违约金;超过 6 个月的,以全部开工时间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 约责任 超过一年未开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合同约 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全额返还竣工时间履约保证 金及银行存款利息,全额返还投产时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 受让人同意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竣工时间管理,按照以下约定履行:受让 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以竣工时间 延期竣工违 履约保证金的 50%支付违约金;超过 6 个月的,以全部竣工时间履约保证 约责任 金支付违约金;超过一年未竣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 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全额返还 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 4-1-14 法律意见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投产的,以全部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支付 违约金,并由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和受让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最长不 延期投产违 得超过 6 个月,即 2023 年 12 月 15 日之前。受让人投产日期经上海市嘉定 约责任 区经济委员会认定,超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 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 款。 (2)项目实施用地建设计划和最新进展 “1702 号地块”已于 2022 年 2 月开工,拟在地块内建设 3 栋厂房和两间门 卫室,截至 2022 年 11 月 9 日,公司已完成主体工程约 45%,具体情况如下: 建设内容 总层数 功能 最新建设进度 预计竣工时间 主体结构已完成 1 号厂房 共一层 仓库 与主体工程同步竣工 100% 厂房,为主体工 主体结构已完成 预计 2023 年 2 月中下旬完 2 号厂房 共四层 程。 42% 成主体结构。 主体结构已完成 预计 2023 年 1 月中下旬完 3 号厂房 共七层 车间和办公。 51% 成主体结构。 4 号门卫 主体结构已完成 共一层 门卫室 与主体工程同步竣工 室 70% 5 号门卫 主体结构已完成 共一层 门卫室 与主体工程同步竣工 室 70% 如上表所示,“1702 号地块”预计于 2023 年 3 月前完成 3 栋厂房的主体结 构,如后续顺利推进施工工作,预计于 2023 年 9 月前竣工并在 2023 年 12 月前 投产。 2. 根据项目用地建设计划和最新进展情况,项目用地不存在较大的回收风险, 后续项目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取得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建 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702 号地块”于 2022 年 2 月开工,与《建设用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 2021 年 3 月 5 日相比存在一定延期。根据《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发行人延期开工时间较约定时间超过 6 个月但未超 过一年,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有权要求上海欣锐以全部开工时间履约 保证金 455.16 万元支付违约金,但经公司提出申请,公司已于 2022 年 11 月 7 日 取得政府部门退还的开工时间履约保证金 455.16 万元。同时,公司应在交地后 27 个月内(即 2022 年 9 月 5 日之前)竣工,截至目前,因疫情影响及公司资金安 4-1-15 法律意见书 排,公司尚未完成竣工,存在延期竣工的情形。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目前已有权要求上海欣锐以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的 50%(75.86 万元)支付违约 金,该金额占发行人 2022 年 1-9 月营业收入的比例不超过 1%,占比较小。 如前所述,截至 2022 年 11 月 9 日,公司已完成项目用地建设主体工程接近 45%,如后续顺利推进施工工作,预计于 2023 年 3 月前完成 3 栋厂房的全部主体 结构,于 2023 年 9 月前竣工并在 2023 年 12 月前投产,在此情形下,不会触发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因此,项目用地不存在较大的回收风险,后续项目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3. 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有效性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发布了《关于全力抗疫情助企 业促发展的若干规划资源政策》,为减轻开竣工和投达产履约压力,因疫情原因未 能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竣工、投达产的,受让人可以向出让人申请延 长相应履约时间,经出让同意,疫情结束后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调整履约时间, 也可以在竣工规划资源验收时采用顺延后的履约时间,直接予以验收,免于追究 逾期开工、竣工、投达产违约责任。因疫情的不可抗力影响,“1702 号地块”的 施工进度受到了一定影响。 目前国内新冠疫情仍然呈现持续反复态势,在极端情况下,因新冠疫情等不 利因素可能导致发行人实际竣工时间逾期超过一年、投产时间逾期,致使“1702 号地块”存在被收回的风险。 各地政府部门招商引资的通常做法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对受让人的开工时 间、竣工时间、投达产等内容进行详细约定,旨在督促受让人积极推进所受让土 地的开发、竣工和投产工作,避免土地资源的闲置、浪费。因此,如因疫情不可 抗力及客观因素导致受让人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投达产存在一定违约情形的, 受让人通常可与出让人沟通协商可行的解决方案。“1702 号地块”的开工时间虽 有延期,但经公司申请后,政府部门支持用地建设并退还了开工时间履约保证金。 经公司沟通协商,政府相关部门将充分考虑疫情影响,对上海欣锐“1702 号地块” 的竣工、投产、验收等给予支持。 4-1-16 法律意见书 公司将积极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按计划推进“1702 号地块”的建设工 作,避免触发募投项目实施用地被收回的情形。若后续存在因新冠疫情等不利因 素,导致施工进度未达预期而触发募投项目实施用地可能被收回的情形,公司将 与出让方沟通、协商,争取以签署补充合同等方式延长工期,或者与相关方沟通, 争取免于追究上海欣锐逾期竣工、投达产的违约责任,积极应对募投项目实施用 地可能被收回的风险。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吴壬华、毛丽萍已出具《关于公司用地的承诺》:“本人将 督促欣锐科技及其子公司严格按照《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 用地产业项目类)》及其后续补充合同的约定开展募投项目建设,促使欣锐科技及 其子公司完成前述合同的要求,不触发募投项目实施用地被强制收回的情形。若 后续存在因新冠疫情等不利因素,导致“1702 号地块”施工进度未达预期而触发 募投项目实施用地可能被强制收回的情形,本人将协助欣锐科技及其子公司与上 海市嘉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相关方进行沟通、协商,推动双方以签署补充合 同等方式延长工期,或者与相关方沟通,争取免于追究上海欣锐逾期竣工、投达 产的违约责任,积极应对募投项目用地可能被收回的风险。” 综上所述,因疫情及公司资金安排的影响,“1702 号地块”的开工、竣工时 间存在延期,政府部门已退还开工时间履约保证金,目前延期竣工的违约金额为 75.86 万元,金额较小,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按计划推 进“1702 号地块”建设工作,可避免触发募投项目实施用地被收回的情形,极端 情形下,若后续存在因新冠疫情等不利因素导致触发募投项目实施用地可能被收 回的情形,公司将与相关方沟通,争取免于追究上海欣锐逾期竣工、投达产的违 约责任。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已同意将充分考虑疫情影响,对上海欣锐“1702 号 地块”的竣工、投产、验收等给予支持。因此,公司将采取上述有效应对措施, 积极应对募投项目实施用地可能被收回的风险。 4. 募投项目实施用地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13 问 的相关要求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13 问的要求:“(四)发 行人应当充分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准备和进展情况、实施募投项目的能力储 4-1-17 法律意见书 备情况、预计实施时间、整体进度计划以及募投项目的实施障碍或风险等。原则 上,募投项目实施不应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发行人已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准备 和进展情况、实施募投项目的能力储备情况、预计实施时间、整体进度计划以及 募投项目的实施障碍或风险等。如前所述,“1702 号地块”不存在较大的回收风 险,后续项目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因此,募投项目实施用地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13 问的相关要求。 本所的核查过程: 1. 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发改委备案文件; 2. 取得并查阅了上海欣锐的沪(2020)嘉字不动产权第 021513 号不动产权 证、T401-0112 宗地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成交确认书》及土地价 款支付凭证; 3. 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与深圳市领亚美生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 租赁合同》及厂房的产权证明; 4. 取得并查阅了《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 复》(深宝环水批[2017]600146 号)、《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 车载电源自动化产线升级改造项目的复函》; 5. 对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石岩所的工作人员进行了访谈; 6. 就环评事项电话咨询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 境局; 7. 取得并查阅了中心项目中深圳子项目办理的深环南备【2022】065 号《告 知性备案回执》; 8. 取得并查阅了智能化项目二、中心项目中深圳子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表》; 9. 登录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上海一网通办网站、上海市嘉 4-1-18 法律意见书 定区生态环境局网站对办理环评手续事项进行核查; 10. 取得并查阅了《上海欣锐电控技术有限公司新能源车载电源智能化生产 建设项目(二期)可行性研究报告》; 11. 查阅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深圳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2021 年版)》《<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 年版)》; 12. 取得并查阅《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13. 取得并查阅了上海永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14. 取得发行人出具的关于环评事项的相关确认; 15. 取得并查阅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上海欣锐签订的《上海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6. 取得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入账回单; 17. 取得并查阅公司关于“1702 号地块”的建设工程最新进度周报和建设计 划; 18. 取得并查阅“1702 号地块”工程施工方和监理方出具的《关于深圳欣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车载电源智能化生产建设项目(二期)”项目实施用 地建设情况的说明》; 19. 取得并查阅“1702 号地块”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0. 取得并查阅《募集说明书》; 21. 取得并查阅实际控制人吴壬华、毛丽萍出具的《关于公司用地的承诺》。 本所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认为: 1. 发行人预计可于 2022 年 12 月 6 日前取得智能化项目二的环评批复,智能 化项目二的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2. 中心项目深圳子项目和上海子项目环评事项上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系深 4-1-19 法律意见书 圳市和上海市均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进行了细化和调整,中心项目深圳子项目根据《深 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2021 年版)》的规定办理了环 评备案手续,中心项目上海子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 年版)》的规定无需办理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由于 深圳市和上海市细化规定的不一致,导致中心项目深圳子项目和上海子项目在办 理环评事项上出现差异,该差异具有合理性,相关信息披露准确。 3. 截至 2022 年 11 月 9 日,公司已完成“1702 号地块”建设主体工程约 45%, 如后续顺利推进施工工作,预计于 2023 年 3 月前完成 3 栋厂房的主体工程,于 2023 年 9 月前竣工并在 2023 年 12 月前投产,在此情形下,不会触发《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项目用地不存在较大的回收风 险,后续项目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公司按计划推进“1702 号地块”建设 工作,可避免触发募投项目实施用地被收回的情形,极端情形下,若后续存在因 新冠疫情等不利因素导致触发募投项目实施用地可能被收回的情形,公司将采取 有效应对措施,积极应对募投项目实施用地可能被收回的风险。募投项目实施用 地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13 问的相关要求。 4-1-20 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本次发行相关情况更新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 和授权情况。 2022 年 11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发行人将本次发行的 募集资金总额由 140,530.00 万元调整为 139,153.35 万元(募投项目中补充流动资 金部分金额相应调减)。根据发行人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调整事宜无需提 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调整事宜已获 得内部的批准及授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已经取得发行人内部必要的批准 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发行人的本次发行尚须经深 交所审核通过,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1.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均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面值为 1.00 元/股,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 行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4-1-21 法律意见书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 总量),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不以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发行,符合 《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具体如 下: (1)根据立信于 2022 年 11 月 18 日出具的《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 至 2022 年 09 月 30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I10548 号)、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三会文件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不存在擅自 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不存在《注册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发行人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不存在《注 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3)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4)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注 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5)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 4-1-22 法律意见书 项规定的情形; (6)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2.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如 下: (1)根据《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募集说明书》《2022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决议等资料及发行人的确认,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39,153.35 万 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新能源车载电源自动化产线升级改造 项目、新能源车载电源智能化生产建设项目(二期)、总部基地及研发中心建设 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 项的规定。 (3)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 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 规定。 3.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 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发 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遵照届时确定的定价 原则,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 五十五条的规定。 4-1-23 法律意见书 4.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 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总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及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5. 本次发行将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6.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 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除须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之外,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性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核查,发行人系由欣锐特有限以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 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设立已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资产完整,在业务、资产、 人员、财务和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拥有 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前 10 名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的《合并 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 行人前 10 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4-1-24 法律意见书 持股数 持股比例 限售股股数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性质 (股) (%) (股) 1 吴壬华 33,251,233 26.56 境内自然人 26,444,650 永丰县奇斯科技有限 2 4,451,164 3.56 境内一般法人 0 公司(注 1) 3 彭胜文 3,799,000 3.03 境内自然人 0 4 唐冬元 3,180,695 2.54 境内自然人 0 永丰县鑫奇迪科技有 5 2,771,604 2.21 境内一般法人 0 限公司(注 2) 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 基金、理财产 6 1,835,400 1.47 0 限公司-万能产品 品等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基金、理财产 7 司-中欧互联网先锋 1,743,050 1.39 0 品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 毛丽萍 1,725,419 1.38 境内自然人 1,294,064 9 杨希光 1,485,000 1.19 境内自然人 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汇添富中证 基金、理财产 10 新能源汽车产业指数 1,375,502 1.10 0 品等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LOF) 注 1:永丰县奇斯科技有限公司已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更名为新余市奇斯科技有限公 司,简称“奇斯科技”。 注 2:永丰县鑫奇迪科技有限公司已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更名为新余市鑫奇迪科技有限 公司,简称“鑫奇迪科技”。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吴壬华直接持有公司 33,251,233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26.56%。报告期内,吴壬华始终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可支配发行人最高比例的 表决权,并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因此,本所认为,吴壬华为发行人的控 股股东,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 2.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吴壬华直接持有公司 33,251,233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26.56%,并在报告期内一直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4-1-25 法律意见书 日,毛丽萍直接持有公司 1,725,41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8%,控制奇斯科技和 鑫奇迪科技所持有的公司 5.77%股份的表决权,并在报告期内一直担任公司的董 事、副总经理。吴壬华与毛丽萍为夫妻关系,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吴壬华与 毛丽萍直接持有发行人合计 27.94%的股份,并控制发行人 33.71%股份的表决权。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吴壬华及毛丽萍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报告期 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3.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毛丽萍持有奇斯科技 66.02%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 事,持有鑫奇迪科技 46.84%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因此,毛丽萍实际控制奇斯 科技及鑫奇迪科技,奇斯科技及鑫奇迪科技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吴壬华及毛丽萍 的一致行动人。 (三)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除控股股东吴壬华以外,发行人不存在其 他持有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 (四)发行人股份质押、冻结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协议等相关资料,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 发行人股份存在质押情况: 持股数 质押情 质押股数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质权人名称 质押到期日 (股) 况 (股) 国联证券股份 1 吴壬华 33,251,233 质押 1,600,000 2023.11.10 有限公司 国联证券股份 2 鑫奇迪科技 2,771,604 质押 1,600,000 2023.03.10 有限公司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 的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冻结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1.吴壬华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吴壬华及毛丽萍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 4-1-26 法律意见书 人;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2.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3.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除上述已披露的质押情形外,不存在其他控股股 东、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进行质押或被冻结的情 形。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情 况。 根据发行人于 2022 年 9 月 5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的提示性公告》, 发行人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 权期采用自主行权,行权期限为 2022 年 9 月 6 日起至 2023 年 8 月 16 日当日止。 截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发行人的总股本因自主行权增加至 125,189,678 股,发 行人该等股本总数的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有效。 八、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的经 营范围、业务资质等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均在经核准的经营范 围内从事业务,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已取得经营所需的资质,发行人及其附属公 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主 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更,主营业务突出;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的定期报告文件、发行人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董监高 出具的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的关联 4-1-27 法律意见书 方(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除外)主要包括: 1. 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的自然人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吴壬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为吴壬华及毛丽萍。 2.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吴壬华为唯一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3.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 上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6. 上述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除外),主要包 括: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毛丽萍控制且担任执行董事 1 奇斯科技 的企业,为发行人的股东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毛丽萍控制且担任执行董事 2 鑫奇迪科技 的企业,为发行人的股东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毛丽萍的弟弟毛澄宇控制且 3 上海杲瑞实业有限公司 担任经理的企业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毛丽萍的弟弟毛澄宇控制且 4 上海惟巽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毛丽萍的弟弟毛澄宇控制且 5 贵州宇宏健坤科技有限公司 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毛丽萍的弟弟毛澄宇控制且 6 北京宇宏健坤科技有限公司 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的企业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毛丽萍的弟弟毛澄宇控制且 7 上海津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担任监事的企业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毛丽萍的弟弟毛澄宇控制且 8 成都欣睿智控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的企业 上海懿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毛丽萍的弟弟毛澄宇持有 9 限合伙) 50%的财产份额且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4-1-28 法律意见书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上海礴酣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毛丽萍的弟弟毛澄宇持有 10 限合伙) 50%的财产份额且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毛丽萍的弟弟毛澄宇控制且 11 上海眺致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 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上海熠酣企业发展合伙企业(有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毛丽萍的弟弟毛澄宇持有 12 限合伙) 49.5%的财产份额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毛丽萍的弟弟毛澄宇控制且 13 深圳市瀚成博科技有限公司 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14 北京双髻鲨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任俊照担任董事的企业 15 深圳市镭神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任俊照担任董事的企业 16 深圳华制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任俊照担任董事的企业 17 深圳东方酷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任俊照担任董事的企业 上海鹰晨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18 任俊照持有其 68.50%的出资份额 限合伙) 19 广州玩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任俊照担任董事的企业 发行人独立董事的配偶李福利担任副总经理、 20 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总会计师的企业 发行人独立董事的配偶李福利担任非执行董事 21 中国金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的企业 22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的配偶李福利担任董事的企业 23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独立董事谭岳奇担任其负责人 7. 报告期内曾经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主要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 陈璇 曾任公司董事,于 2018 年 9 月任期届满后离任 报告期内曾任公司独立董事,于 2021 年 9 月任 2 温旭辉 期届满后离任 报告期内曾任公司独立董事,于 2021 年 9 月任 3 吴青 期届满后离任 报告期内曾任公司独立董事,于 2021 年 9 月任 4 武丽波 期届满后离任 报告期内曾任公司监事,于 2021 年 9 月任期届 5 陈焕洪 满后离任 报告期内曾任公司副总经理,于 2022 年 4 月离 6 曹卫荣 任 报告期内曾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于 2022 年 4 月 7 罗丽芳 离任 4-1-29 法律意见书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公司原董事陈璇担任董事的企业,于 2021 年 5 8 深圳市跨宏科技有限公司 月被吊销 深圳市海岸线信息技术有限公 公司原董事陈璇曾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 9 司 理的企业,于 2020 年 7 月注销 公司原董事陈璇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10 深圳市倍思维科技有限公司 的企业 中科菲仕电气技术(天津)有限 11 公司原独立董事温旭辉担任董事的企业 公司 天津中科华瑞电气技术开发有 12 公司原独立董事温旭辉担任董事的企业 限公司 西藏中科易能新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原独立董事温旭辉曾担任董事的企业,于 13 (曾用名:北京中科易能新技术 2020 年 12 月离任 有限公司) 公司原独立董事武丽波曾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 14 深圳市舜和通泰科技有限公司 的企业 深圳市德睿扬投资科技有限公 公司原监事陈焕洪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 15 司 理的企业 广州国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 16 公司原监事陈焕洪担任董事的企业 司 公司原监事陈焕洪担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7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的企业 深圳市易尚数字技术发展有限 18 公司原监事陈焕洪担任董事的企业 公司 深圳市鸿创达资产管理有限公 公司原监事陈焕洪担任总经理的企业,于 2019 19 司 年 1 月注销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原监事陈焕洪担任董事的企业,于 2021 年 20 公司 9 月离任 公司原监事陈焕洪担任董事的企业,于 2020 年 21 江西海尔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7 月离任 公司董事任俊照曾担任董事的企业,于 2018 年 22 深圳市火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9 月离任 公司董事任俊照曾担任董事的企业,于 2019 年 23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月离任 发行人独立董事的配偶李福利曾担任副总经 24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理、总会计师的企业,于 2022 年 5 月离任 发行人独立董事的配偶李福利曾担任董事长的 25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于 2022 年 6 月离任 发行人独立董事的配偶李福利曾担任董事长的 26 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 企业,于 2020 年 4 月离任 4-1-30 法律意见书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发行人独立董事的配偶李福利曾担任董事局主 27 华润水泥控股有限公司 席的企业,于 2022 年 5 月离任 发行人独立董事的配偶李福利曾担任董事长的 28 华润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企业 发行人独立董事的配偶李福利曾担任董事长的 29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企业 (二)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募集 说明书》、发行人的定期报告等进行核查,2022 年 1-9 月,发行人的主要关联交 易情况如下: 1. 关联担保 经核查,2022 年 1-9 月,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全资子公司上海欣锐存在为 发行人向银行融资提供无偿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担保方 被担保方 2022 年 1-9 月 吴壬华 发行人 55,000.00 毛丽萍 发行人 55,000.00 上海欣锐、吴壬华、毛丽萍 发行人 4,500.00 吴壬华、毛丽萍 发行人 37,506.00 上海欣锐 发行人 10,000.00 2.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9 月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264.57 3.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经核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 行人构成严重影响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4-1-31 法律意见书 4. 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及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已经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关联董事 和关联股东依法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亦发表了独立意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非关 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5.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经核查,发行人已在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规定中规定了 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在关联交易表决中的回避程序并建立了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 该等规定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等制度的有效实施能够防止损 害发行人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表决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 的批准程序,关联方回避表决;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合法、公允, 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6. 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经核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吴壬华、毛丽萍已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 承诺》。 (三)同业竞争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发行人的 实际控制人吴壬华、毛丽萍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四)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披露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已经对有关规范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1. 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土地使用权 4-1-32 法律意见书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情况未发生变化。 2. 尚未取得不动产证的土地使用权 2021 年 10 月,发行人及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优博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合称“联合竞买方”)联合竞得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朗山二路与科苑路 交汇处西北侧宗地号为 T401-0112 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21 年 11 月 18 日,联合 竞买方与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山管理局签订了《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书》(深地合字[2021]8007 号),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山管理局将 T401- 0112 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联合竞买方,T401-0112 宗地用地面积为 8,194.22 平方米,用途为新型产业用地,使用年限为 30 年,自 2021 年 11 月 18 日起至 2051 年 11 月 17 日止;根据《成交确认书》,发行人占 T401-0112 宗地的土地使 用权份额为 16.5788960%。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土地出让价款支付凭证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已根据协议约定支付了土地使用 权对应份额应承担的全部土地出让价款。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尚未取得 T401-0112 宗地的不动产 权证书,发行人正在着手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事宜。 (二)发行人的租赁房产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用作生产经营场地的主要租赁房 产情况如下: 租赁面积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房产位置 用途 租赁期限 产权证书编号 (m2) 深圳市宝安区 石岩街道塘头 深房地字第 深圳市领亚 社区 3#厂房 5000622196 欣锐科 美生孵化器 2021.05.01- 1 (冬藏楼)1-4 厂房 21,000.00 号、深房地字 技 管理有限公 2026.04.30 层和 4#厂房 第 5000622197 司 (秋收楼)1 层 号 -2 层 4-1-33 法律意见书 租赁面积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房产位置 用途 租赁期限 产权证书编号 (m2) 深圳市南山区 桃源街道留仙 深圳市金骐 大道与塘岭路 欣锐科 2016.09.01- 2 集团有限公 交汇处金骐智 办公 6,204.01 正在办理中 技 2024.12.15 司 谷(崇文园 4 号办公楼)5 楼、6 楼二层 杭州高新技 杭州滨江区六 杭房权证高新 杭州欣 术产业开发 和路 368 号一 研发、 2022.01.07- 3 24.00 更字第 锐 区资产经营 幢(北)三楼 办公 2023.01.06 12081040 号 有限公司 B2-1 区域 武汉经济技术 开发区 201M 地 鄂(2018)武 块华人汇和科 汉市经开不动 武汉中科先 技园(华中智 产权第 武汉欣 进技术科技 谷)一期 F10 办公、 2020.11.20- 0023955 号、 4 795.41 锐 服务有限公 栋研发楼 4 层 研发 2025.11.19 鄂(2018)武 司 一单元 汉市经开不动 (ZKCX-408) 产权第 和 2 层一单元 0023895 号 203-1 室 经核查,发行人租赁的上述第 2 项房产金骐智谷大厦尚未取得产权证书,金 骐智谷大厦系发行人的办公、研发场所,对场地的特殊要求较低且可替代性强, 如因未办理产权证书而要求搬迁,发行人预计可在较短时间内选定符合要求的替 代租赁物业。并且,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壬华已出具《关于租赁物 业的承诺》,承诺:“若欣锐科技及其下属企业所租赁的物业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 要求被强制拆除或其他原因致使相关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本人愿意在毋需欣 锐科技及其下属企业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承担所有拆除、搬迁的成本与费用, 并弥补欣锐科技或其下属企业拆除、搬迁期间产生的经营损失。”因此,未来如金 骐智谷大厦因未办理产权证书而导致发行人需要搬迁的,该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 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的知识产权 1. 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查询中国商标网,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已取得的注册号为“9465248”的注册商 4-1-34 法律意见书 标已于 2022 年 7 月 6 日到期。 2. 专利 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 26 项专利(包括 14 项 发明专利、12 项实用新型),具体情况如下: (1)发明专利 专利 专利 取得 他项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类型 权人 方式 权利 锁相方法、装置及设 发明 欣锐 原始 1 2017800200071 2017.11.23 无 备 专利 科技 取得 集成车载充电机电路 发明 欣锐 原始 2 2018800067667 及制造方法、集成车 2018.09.18 无 专利 科技 取得 载充电机 发明 欣锐 原始 3 2019800049786 车载充电机休眠电路 2019.04.24 无 专利 科技 取得 绝缘检测电路、主板 发明 欣锐 原始 4 201980006632X 2019.07.23 无 及相关装置 专利 科技 取得 充放电电路、车载充 发明 欣锐 原始 5 2019800069116 放电系统及充电、放 2019.07.24 无 专利 科技 取得 电方法 基于 CAN 通信的板 发明 欣锐 原始 6 2020800066661 2020.08.26 无 内通信电路及装置 专利 科技 取得 基于 CAN 通信的板 发明 欣锐 原始 7 2020800066500 2020.08.26 无 内通信电路及装置 专利 科技 取得 板内通信电路及板内 发明 欣锐 原始 8 2020800064609 2020.08.26 无 通信装置 专利 科技 取得 恒流源采样电路和方 发明 欣锐 原始 9 2020800082096 2020.09.21 无 法 专利 科技 取得 充电信号检测电路及 发明 欣锐 原始 10 2020800088054 2020.09.21 无 充电信号检测方法 专利 科技 取得 主负继电器工作状态 发明 欣锐 原始 11 2020800132254 2020.10.21 无 检测系统和检测方法 专利 科技 取得 发明 欣锐 原始 12 2020800081854 一种充电系统和汽车 2020.12.23 无 专利 科技 取得 一种双向充电系统控 发明 欣锐 原始 13 2021800009254 制电路及车载双向充 2021.01.22 无 专利 科技 取得 电机 4-1-35 法律意见书 专利 专利 取得 他项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类型 权人 方式 权利 一种纹波电流控制方 发明 欣锐 原始 14 2021800032994 法、系统、电路、充 2021.02.07 无 专利 科技 取得 电装置及车辆 (2)实用新型 专利 专利 取得 他项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类型 权人 方式 权利 一种双向车载充电机 实用 欣锐 原始 1 2021210714450 2021.05.18 无 绝缘阻抗检测电路 新型 科技 取得 实用 欣锐 原始 2 2021213300601 治具 2021.06.15 无 新型 科技 取得 实用 欣锐 原始 3 2021214518030 汽车无线充电系统 2021.06.26 无 新型 科技 取得 实用 欣锐 原始 4 2021214518365 汽车无线充电系统 2021.06.26 无 新型 科技 取得 车载电能接收装置和 实用 欣锐 原始 5 2021214467289 2021.06.26 无 汽车无线充电系统 新型 科技 取得 地面电能发射平台和 实用 欣锐 原始 6 2021214360690 2021.06.26 无 汽车无线充电系统 新型 科技 取得 ATE 测试装置及 实用 欣锐 原始 7 2022200414878 2022.01.07 无 ATE 测试设备 新型 科技 取得 实用 欣锐 原始 8 202220146630X 涂覆装置 2022.01.19 无 新型 科技 取得 实用 欣锐 原始 9 2022201975776 汽车无线充电系统 2022.01.22 无 新型 科技 取得 地面电能发射平台和 实用 欣锐 原始 10 2022201975761 2022.01.22 无 汽车无线充电系统 新型 科技 取得 地面电能发射平台和 实用 欣锐 原始 11 2022201787601 2022.01.22 无 汽车无线充电系统 新型 科技 取得 反馈电路、开关电源 实用 欣锐 原始 12 2022212609896 2022.05.24 无 以及电子设备 新型 科技 取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拥有的上 述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20 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 10 年,均自申请日起计 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及《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 务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日为 2021 年 5 月 31 日(含该日)之前的外观设 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算;申请日为 2021 年 6 月 1 日之后的 4-1-36 法律意见书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十五年,自申请日起算。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注册号为“2006100602425”的发明专利因欣锐科技办理贷款业务而质押给 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为 2,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22 年 6 月 20 日起至 2023 年 6 月 20 日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专利号为“2007101245684”、“2007101245699”的发明专利因欣锐科技办理贷款 业务而质押给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为 4,500 万元, 具体请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之“(一)合同 之债”之“4. 借款合同”。 3. 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核查,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拥有的软件著作权未发生变化。 4. 域名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查询 ICP/IP 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发行人主 要拥有的域名情况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披 露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拥有的注册商标、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及域名均已取 得权利证书,合法有效,除已披露的专利质押情形以外,不存在其他权利受限制 的情形。 (四)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设备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贴片机、标准异 型插件机等。 经核查,发行人的部分主要经营设备存在售后回租的情形,该等租赁物件协 议价款为 5,300 万元,具体请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 权债务”之“(一)合同之债”之“5. 融资担保合同”;发行人的部分生产经营设 备(6 台 NPM-D3A 型号的松下贴片机、2 台 NPM-TT2 型号的松下贴片机)设定 了抵押,抵押权人为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4-1-37 法律意见书 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初始登记》(编号:18142855002226288073),该等抵押机器设 备价值 924 万元,债务履行期限为 2022 年 7 月 14 日至 2025 年 9 月 14 日。 (五)发行人的附属公司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拥有 4 家全资子公司,为上海欣锐、杭州欣 锐、江苏欣锐、武汉欣锐,发行人拥有 1 家控股子公司,为深圳欣锐李尔。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子公司均依法有效存续,发行人持有上述公司股 权的事项已经有权部门核准登记,权属明确,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上述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未发生变化。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拥有 1 家分支机构,为宝安分公司。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宝安分公司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公司法》规定需 要终止的情形。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律师工作报告》中披 露的宝安分公司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主要财产由发行人或发行人的子公司通过 合法方式取得其所有权或使用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对本 次发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重大权属纠纷。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合同之债 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正在履行 的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合同情况如下: 1. 采购框架协议 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新增签署与 主要供应商的重要采购框架协议。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本所在《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主要供应商签署的销 售框架协议仍在履行中,不存在合同违法、无效的情形。 4-1-38 法律意见书 2. 销售框架协议 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新增签署与 主要客户的重要销售框架协议。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本所在《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主要客户签署的销售 框架协议仍在履行中,不存在合同违法、无效的情形。 3. 授信合同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授信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授信额度 序号 借款人 授信机构 授信期限 担保情况 (万元) 北京银行股份 2021.09.15- 吴壬华、毛丽萍、上海 1 发行人 有限公司深圳 10,000 2023.09.14 欣锐提供保证担保 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 2021.10.31- 吴壬华、毛丽萍提供保 2 发行人 有限公司深圳 5,000 2022.10.28 证担保 罗湖支行 1. 吴壬华、毛丽萍提供 保证担保; 大新银行(中 2. 欣锐科技提供机器 3 发行人 995.4 未明确约定 国)有限公司 设备抵押; 3. 欣锐科技提供保证 金质押。 兴业银行股份 2022.07.28- 吴壬华、毛丽萍提供保 4 发行人 有限公司深圳 20,000 2023.04.23 证担保 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 2022.08.05- 吴壬华、毛丽萍提供保 5 发行人 股份有限公司 25,000 2023.10.21 证担保 深圳市分行 1. 吴壬华、毛丽萍、深 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 有限公司(注)提供保 深圳市高新投 2022.09- 证担保; 6 发行人 小额贷款有限 4,500 2023.09 2. 欣锐科技以专利号 公司 为 2007101245684 、 2007101245699 的发明 专利提供质押担保。 注:为获取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吴壬华、毛丽萍为深圳市高新 4-1-39 法律意见书 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保证担保形式提供了反担保。 4. 借款合同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借款金额 序号 借款人 出借人 借款期限 担保情况 (万元) 2022.05.26- 1 2,000.00 2023.05.26 兴业银行股 2022.07.28- 吴壬华、毛丽萍提供保 2 发行人 份有限公司 2,000.00 2023.07.28 证担保 深圳分行 2022.09.19- 3 1,000.00 2023.09.19 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限 2022.04.15- 吴壬华、毛丽萍提供保 4 发行人 2,000.00 公司深圳分 2023.02.08 证担保 行 招商银行股 2022.01.10- 吴壬华、毛丽萍提供保 5 发行人 份有限公司 2,000.00 2023.01.10 证担保 深圳分行 2022.02.25- 6 北京银行股 2,000.00 2023.02.25 吴壬华、毛丽萍、上海 发行人 份有限公司 2022.04.22- 欣锐提供保证担保 7 深圳分行 3,000.00 2023.04.22 2022.05.11- 8 2,000.00 中国银行股 2023.05.11 吴壬华、毛丽萍提供保 份有限公司 2022.06.01- 9 发行人 2,000.00 证担保 深圳罗湖支 2023.06.01 行 2022.06.22- 10 1,000.00 2023.06.22 1. 吴壬华、毛丽萍、深 圳市深担增信融资担 深圳市中小 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 2022.06.20- 担保; 11 发行人 担小额贷款 2,000.00 2023.06.20 有限公司 2. 欣锐科技以专利号 为 2006100602425 的发 明专利提供质押担保。 4-1-40 法律意见书 借款金额 序号 借款人 出借人 借款期限 担保情况 (万元) 1. 吴壬华、毛丽萍、深 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 有限公司(注)提供保 深圳市高新 证担保; 自 2022.09.26 起 12 发行人 投小额贷款 4,500.00 360 日 2. 欣锐科技以专利号 有限公司 为 2007101245684 、 2007101245699 的发明 专利提供质押担保。 13 中国建设银 2,000.00 2022.09.01- 行股份有限 2023.08.31 吴壬华、毛丽萍提供保 发行人 公司深圳市 2022.09.28- 证担保 14 2,705.87 分行 2023.09.27 1. 吴壬华、毛丽萍提供 保证担保; 大新银行 2022.07.21- 2. 欣锐科技提供机器 15 发行人 (中国)有 623.70 2025.07.21 设备抵押; 限公司 3. 欣锐科技提供保证 金质押。 注:为获取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吴壬华、毛丽萍为深圳市高新 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保证担保形式提供了反担保。 5. 融资担保合同 2022 年 7 月 22 日,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国际”) 与发行人签订了《售后回租赁合同》《所有权转让协议》,约定远东国际向欣锐科 技购买自动贴片机、装配线、标准异形插件机等指定租赁物件,并回租给欣锐科 技使用,租赁物件协议价款为 5,300 万元,租赁成本为 5,300 万元,测算后租金 金额为 5,633.44 万元,租赁期间为 30 个月,自起租日起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 在远东国际支付租赁物件协议价款的同时转移给远东国际(如分次支付租赁物 件协议价款,则所有权在远东国际支付第一笔租赁物件协议价款的同时转移给 远东国际);在租赁期间届满,并且欣锐科技全部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义务,包括 全部租金和出现合同约定情况(如有时)增加的增值税等税款、利息和违约金等 付清及向远东国际支付租赁物件留购价款后,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给欣锐科技。 欣锐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吴壬华、毛丽萍为欣锐科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起租通知书》,起租日为 2022 年 8 月 3 日,租赁期间 4-1-41 法律意见书 为 2022 年 8 月 3 日至 2025 年 2 月 3 日。 6. 其他重大合同 2020 年 4 月 1 日,上海欣锐竞拍取得嘉定区嘉定工业区 1702 号地块土地使 用权受让权,并与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土地出让金为 3,793 万元,出让宗地面 积为 35,551.2 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2021 年 11 月 18 日,发行人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优博 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芯海科技(深圳)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联合竞拍方”)联合竞拍取得深圳市南山区 T401-0112 宗 地,并与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山管理局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发行人需承担的土地出让金为 2,375.15 万元,T401-0112 宗地用地面积为 8,194.22 平方米,土地用途为新型产业用地。2022 年 4 月 8 日,联合竞拍方与深圳市大沙 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南山区高新区北区联合大厦建设项目代建合同》,约定 由深圳市大沙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 T401-0112 宗地上的建设项目(南山区高 新区北区联合大厦建设项目)的全过程代建服务。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上述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不存在合 同违法、无效的情形。 (二)侵权之债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由于环境保护、知识产权、 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的重大侵 权纠纷。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经核查,报告期内,除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 争”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部分 本次发行相关情况更新”之“九、关联 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关联交易”之“1. 关联担保”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 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4-1-42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事项主要为 领亚工业园租赁保证金及押金、上海土地保证金等,该等事项因正常的生产经营 活动产生,合法有效。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除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 交易及同业竞争”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部分 本次发行相关情况更新” 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关联交易”之“3.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事项主要为保证金及押金、往来款 项等,该等事项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总股本 因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 自主行权增加。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发行人的总股本因 自主行权增加至 125,189,678 股。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 在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的相关公告及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核查,自《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章程修改情况如下: 2022 年 10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2022 年 11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经核查,发行人已经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4-1-43 法律意见书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11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 (三)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情况 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召开情况如下: 1. 发行人新增召开了 1 次股东大会,即 2022 年 9 月 15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发行人新增召开了 2 次董事会会议,即 2022 年 7 月 1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2022 年 8 月 2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3. 发行人新增召开了 2 次监事会会议,即 2022 年 7 月 12 日召开的第三届监 事会第八次会议、2022 年 8 月 29 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和签署合法有效。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情况如下: 职务 姓名 非独立董事 吴壬华、毛丽萍、李英、任俊照 董事 独立董事 李玉琴、谭岳奇、陈丽红 监事 非职工代表监事 陈丽君、张晨 4-1-44 法律意见书 职工代表监事 张琼 总经理 吴壬华 高级管理 副总经理 毛丽萍、李英 人员 财务总监 何兴泰 董事会秘书 朱若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和政府补助 根据发行人的《2022 年三季度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2022 年 1-9 月,发行 人及其附属公司新增的计入当期其他收益的主要政府补助(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政府补助依据 深圳新能源汽车高压 《关于 2018 年第一、二、三批扶持计 1 电控系统集成工程研 282.47 划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 究中心项目资助款 金(绿色低碳产业类)拟资助项目公示》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无偿资 重 20180053 新能源汽 助 ) 》 ( 项 目 编 号 : 车大功率智能充电模 2 176.24 JSGG20180507181547568)、《关于科 块关键技术研发项目 技计划项目验收结果的通知》(深科技 资助 创新验 A 字〔2022〕0348 号)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 2022 年 2022 年工业设计发展 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第二批项目资 3 扶持计划第二批项目 131.00 助计划的通知》(深工信资金〔2022〕 补助 13 号)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创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4 新局企业研发投入支 100.00 2021 年第四次会议拟审议资助名单公 持计划 示》 2022 年高新技术企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公示 5 培育资助第一批资助 100.00 2022 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第一批 企业 拟资助企业和第二批审核企业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兴 新能源汽车高压电控 产业扶持计划项目验收结果的通知》 6 477.09 系统产业化项目 (2022 年第一批)(深发改验〔2022〕 11 号)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 2022 年 局 2022 年质量品牌双 质量品牌双提升项目扶持计划第一批 7 128.00 提升项目扶持计划第 项目资助计划的通知(深工信资金 一批项目资助款 [2022]21 号)》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 2022 年 8 局工业企业扩大产能 367.00 工业企业扩产增效扶持计划资助项目 奖励项目 (第一批)的通知》 4-1-45 法律意见书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政府补助依据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创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9 新局企业研发投入支 100.00 2022 年第七次会议拟审议资助名单公 持计划项目补助款 示》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附属 公司不存在由于违反有关税收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的情况,发行人获得的上述政府补助及补贴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真实有效。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环境保护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生产经 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 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产品符 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 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安全生产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附属 公司未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劳动用工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附属 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 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立信出具的《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2 年 09 月 30 日止前 4-1-46 法律意见书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I10548 号),发行人截至 2022 年 09 月 30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编制,如实反映了发行人截至 2022 年 09 月 30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立信出具的《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2 年 09 月 30 日止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历次股东大会文件并经核查, 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 形。 (二)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2022 年 11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发行人将本次发行的 募集资金总额由 140,530.00 万元调整为 139,153.35 万元。本次调整后,本次发行 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39,153.35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以下 项目: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万元) 1 新能源车载电源自动化产线升级改造项目 25,626.80 20,556.00 2 新能源车载电源智能化生产建设项目(二期) 44,615.70 30,834.00 3 总部基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注) 49,497.00 47,140.00 4 补充流动资金 42,000.00 40,623.35 合计 161,739.50 139,153.35 注:总部基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分为两个子项目:深圳总部基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上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除上述募集资金总额调整外,《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 行人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未发生其他调整。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4-1-47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业务发展 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关的诉讼、仲裁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存在的尚未了结且涉诉金 额 300 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案件,发行人均作为原告方,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与增你强(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罗姆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 (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1 年 5 月 11 日,发行人(原告)因增你强(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被告) 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增你强(深圳)科技有 限公司,并将罗姆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列为第三人。发行人的诉讼请求为: 1.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其提供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而导致的经济损失人民币 46,929,857.25 元(暂计至 2021 年 5 月 8 日);2. 判令第三人就上述第一项诉讼请 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21 年 6 月 8 日,本案件 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粤 0305 民初 13154 号。 2022 年 6 月 7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 0305 民初 1315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发行人不服该判决,并于 2022 年 7 月 18 日提起上诉。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案件处于二审审理中。 (2)发行人与国能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起诉状、受理案件通知书、关于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资 料,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原告)因国能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被告, 现已更名为“恒大新能源汽车(天津)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提货义务和付款义 务而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1.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模 具费 201,288.53 元;2.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开发费 1,839,935.28 元;3. 判令 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 1,002,706.57 元;4.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呆滞损失 4-1-48 法律意见书 1,126,840.70 元;5.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40,586.77 元(以同 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 30%为基准计 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6.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 费用。 2021 年 5 月 20 日,因定作合同项目分类的原因,发行人将上述第 3 项诉讼 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 61,322.14 元”,将上述第 5 项诉讼请 求变更为“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855.57 元(以同期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 30%为基准计算至实际 清偿之日,暂计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2021 年 10 月 18 日, 本案件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粤 0112 民初 30130 号,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案件处于一审审理中。 (3)发行人与国能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起诉状、受理案件通知书、关于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资 料,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原告)因国能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被告, 现已更名为“恒大新能源汽车(天津)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而向天 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1.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模具费 364,167.93 元;2.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开发费 1,317,869.67 元;3. 判令被告 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 5,340,004.69 元;4.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 金 262,830.39 元(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上浮 30%为基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5. 判令被 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21 年 5 月 20 日,因定作合同项目分类的原因,发行人将上述第 3 项诉讼 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 6,281,389.12 元”,将上述第 4 项诉讼 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05,381.71 元(以同期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 30%为基准计算至 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4-1-49 法律意见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2021 年 11 月 1 日, 本案件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粤 0112 民初 31210 号,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案件处于一审审理中。 (4)发行人与恒大新能源汽车(天津)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起诉状等资料及发行人的确认,2022 年 2 月 24 日,发行 人(原告)因恒大新能源汽车(天津)有限公司(被告)未履行电子商业承兑汇 票的付款义务而起诉恒大新能源汽车(天津)有限公司,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 支付票据金额 3,500,000 元及利息 50,244.51 元(以 3,500,000 元为基数,自汇票 到期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计算,暂计至 2022 年 2 月 24 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2022 年 11 月 4 日, 本案件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22)粤 0112 民初 33942 号,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案件处于一审审理中。 经核查,上述诉讼案件中发行人均作为原告方,无需承担额外的经济赔偿责 任,因此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行政处罚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 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的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 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4-1-50 法律意见书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讨论并审阅了《募集说明书》,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本所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 确认发行人《募集说明书》不致因引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 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 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4-1-51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廖春兰 胡永胜 周琪珊 年 月 日 4-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