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鉴 证 报 告 信会师报字[2023]第 ZI10013 号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目 录 页 次 一、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1-2 二、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1-6 31 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三、 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证明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3]第ZI10013号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欣锐科技公司”)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告(以下简称“《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执行了合理保证 的鉴证业务。 一、管理层的责任 欣锐科技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编 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确保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报告发表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 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 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编制,如实反映欣锐科技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获取合理保证。 鉴证报告 第 1 页 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会计记录等 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欣锐科技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编制,如 实反映了欣锐科技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 五、报告使用限制 本报告仅供欣锐科技公司为本次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报 材料之目的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 作为贵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 报送并对外披露。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郑明艳 中国注册会计师:周为 中 国上海 2023 年 2 月 10 日 鉴证报告 第 2 页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 [2007]500号)的规定,本公司将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 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募集及使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811 号《关 于同意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核准,本公司通 过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中钰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厦门稻本投资有限公司等共 10 个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合计 8,714,526 股 , 每股 发 行价 格 为 人民币 29.25 元, 发 行 募集 资 金总 额 为人 民 币 254,899,885.5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6,486,362.81 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 净额人民币 248,413,522.69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到位,已经天职 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1]40478 号《验 资报告》。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募集资金净额 248,413,522.69 减:2021 年度使用(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68,914,222.69 减:2021 年度暂时闲置资金投资未收回金额 79,000,000.00 减:2021 年度手续费支出 3.00 加:2021 年度存款利息收入 349,313.30 加:2021 年度理财收入 391,835.62 2021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101,240,445.92 减:2022 年截至 12 月 31 日使用(新能源汽车车载电源智能生产建设项目) 85,475,753.21 减:2022 年截至 12 月 31 日暂时闲置资金投资未收回金额 80,941,736.11 减:2022 年截至 12 月 31 日手续费 1,291.06 加:2021 年度暂时闲置资金投资收回金额 79,000,000.00 加:2022 年截至 12 月 31 日存款利息收入 334,647.37 加:2022 年截至 12 月 31 日理财收入 2,257,266.31 2022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16,413,579.22 使用情况报告 第 1 页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管理及存放情况 为了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11 号——信息披露公 告格式(2021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深 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根据 《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对 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同时与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已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与五家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西乡支 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分别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查 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 差异,三方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履行。 公司因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终止了与原保荐机构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协议,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上海欣锐电控技术有限公司与 前述五家募集资金账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重新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授权保荐 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三方监管协议与 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履行。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项目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元)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 755903185910813 8,401,441.05 新能源汽车车载 电源智能生产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西乡支行 338160100100104838 7,996,549.44 设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 121924714710828 2,025.59 补充与主营业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彩虹支行 751075198401 7,086.01 相关的营运资金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 78180188000166220 6,477.13 合计 16,413,579.22 使用情况报告 第 2 页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二、 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公司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15,439.00 万元,具体情况 详见本报告附表 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 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本公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不存在变更情况。 (三)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本公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四)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为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2022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购买不超过 1.3 亿元(含本数)的理财产品。该额度自议 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上述理财投资系公司利用闲置资金购买 一年以内(含一年)或可随时赎回的理财产品,理财交易的标的为较低风险、流动性 好的产品,且其预期收益高于同期人民币存款利率的产品。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余额 8,094.17 万元(含提前支付的部分利息 94.17 万元,到期后予以返还),其余募集资金存放在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三、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情况 (一)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请详见 附表 2。 (二)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原因及其情况 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因此该项目的效益无法单独 核算。 使用情况报告 第 3 页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三)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累计实现收益与承诺累计收益的差异情况 根据公司 2020 年 4 月《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可以单独核算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即新能源汽车车载电源智能生产建设项目税后收益率(IRR)为 12.48%,税后净现值 为 722.21 万元,税后静态回收期为 7.57 年(含建设期)。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止,公司该项目累计尚未实现收益,主要原因系该项目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日期为 2023 年 9 月 30 日,目前该项目实施主体欣锐科技全资子公司上海欣锐电控技术有限 公司正在按计划进行生产基地的建设(因上海疫情施工进度有所推迟),故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该项目暂未实现收益。 四、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产运行情况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形成资产。 五、 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对照情况 本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本公司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 有关内容不存在差异。 六、 报告的批准报出 本报告于 2023 年 2 月 10 日经董事会批准报出。 附表: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2 月 10 日 使用情况报告 第 4 页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附表 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24,841.35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15,439.00 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15,439.00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无 其中:2021 年度: 6,891.42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无 2022 年度: 8,547.58 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项目达到预定可 实际投资金额与募 使用状态日期 募集前承诺投 募集后承诺 募集前承诺投 募集后承诺 实际投资 序号 承诺投资项目 实际投资项目 实际投资金额 集后承诺投资金额 (或截止日项目 资金额 投资金额 资金额 投资金额 金额 的差额 完工程度) 新 能 源 汽 车车 载 电 源 智 新能源汽车车载电源智 1 28,000.00 17,949.93 8,547.58 28,000.00 17,949.93 8,547.58 9,402.35 2023 年 9 月 30 日 能生产建设项目 能生产建设项目 补 充 与 主 营业 务 相 关 的 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 2 6,891.42 6,891.42 6,891.42 6,891.42 6,891.42 6,891.42 0.00 不适用 营运资金 营运资金 合计 34,891.42 24,841.35 15,439.00 34,891.42 24,841.35 15,439.00 9,402.35 注:实际投资金额与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存在差异主要系目前募投项目尚未完工,募集资金尚未全部投入使用所致。 使用情况报告 第 5 页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附表 2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实际投资项目 截止日投资项目累计 最近两年实际效益 截止日 是否达到预计效 承诺效益 产能利用率 累计实现效益 益 序号 项目名称 2021 年 2022 年 新能源汽车车载电源智能生产建设 1 不适用 注1 0.00 0.00 0.00 不适用 项目 2 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不适用 注2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注 1:新能源汽车车载电源智能生产建设项目投产后预计每年平均净利润为 3,589.41 万元,目前该项目尚未实现收益,详见“《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三、(三)”。 注 2: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未承诺效益,效益无法单独核算。 使用情况报告 第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