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关联方租赁厂房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有关规定并了解 相关情况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公司此次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偶发性关联交 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此次所发生的偶发性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正常业务发展的需要,以 周边租赁价格为依据,按照客观公平、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市场原则,以公允 的价格和交易条件及签署书面合同的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