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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锐科激光: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2018-12-1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作为武
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锐科激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对锐科激光拟变更募
投项目部分实施地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和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783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 32,000,000.00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19,520,000.00 元,
扣除发行费用 100,365,700.05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19,154,299.95
(不含税)。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
并已于 2018 年 6 月 20 日出具“瑞华验字(2018)第 01540004 号”《验资报
告》(以下简称“《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根据《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
下项目:
                                                               金额:万元
                                                   募集资金
            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                   建设期
                                                   拟投资额
 大功率光纤激光器开发及产业化项目    58,287.62     58,287.62    36 个月
中高功率半导体激光器产业化及研发与
                                     53,627.81     53,627.81    36 个月
        应用工程中心项目
                合计                 111,915.43     111,915.43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本次拟变更的募投项目为“大功率光纤激光器开发及产业化项目”中大功率
光纤激光器用泵浦源部分生产线和大功率光纤激光器用核心无源器件部分生产
线的实施地点,由原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未来科技城”
变更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以南、未来三路以西、科技三路以北的
武汉光谷激光科技园内一期的3#新建厂房”实施。其他募集资金的用途、建设内
容及实施方式等均不变。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是将原有地点变更至公司控股股
东中国航天三江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武汉光谷航天三江激光产业技术研
究院有限公司所属地域实施,本次使用关联方场地所产生的租赁费用由公司使用
自有资金支付,构成关联交易。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原因

    本项目为技术改造项目,主要用于厂房装修、生产线建设、采购测试设备等
生产相关设备及团队建设等。随着市场竞争压力的加大,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原
有规划场地已无法满足公司改造扩产需求,故公司拟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地点,启用租赁场地进行产能扩建。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影响

    公司本次仅涉及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
用途、实施主体和投资方向,不会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

       五、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 2018年12月1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监事会均就上述议案发表了明确意见,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
地点的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
此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相关事宜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
序。

    公司本次变更“大功率光纤激光器开发及产业化项目”中大功率光纤激光器
用泵浦源部分生产线和大功率光纤激光器用核心无源器件部分生产线的实施地
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