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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锐科激光: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自有资金的核查意见2018-12-1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自有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作为武
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锐科激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对锐科激光拟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自有资金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和核查意见
如下:

    一、公司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783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 32,000,000.00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19,520,000.00 元,
扣除发行费用 100,365,700.05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19,154,299.95
(不含税)。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
并已于 2018 年 6 月 20 日出具“瑞华验字(2018)第 01540004 号”《验资报
告》(以下简称“《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以自有资金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瑞华验字【2018】01540004 号《验资报告》,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发生的审计验资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 13,573,247.20 元(不含税)。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为保证
公司上市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部分发行费。截至 2018 年 6
月 20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部分发行费合计 3,048,617.10 元,具体情况
如下:

                                                                单位:元

          单位                      类别               不含税金额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费用            2,452,830.1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费用            353,773.58
         其他单位               发行上市手续费         242,013.34
                         合计                          3,048,617.10


    三、公司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9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
会第三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自有资金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就上述议案发表了明确意见,同意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自有资金事项

    四、会计师的鉴证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
发行费用自有资金出具[2018]01540078 号《鉴证报告》,并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上述以自有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
关要求编制。”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自有资
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了
明确同意的意见,并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进行了专项审核,
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已支付发行费用自有资金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