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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锐科激光: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关联方租赁厂房的核查意见2018-12-1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关联方租赁厂房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作为武
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锐科激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锐科激光拟
向关联方租赁厂房的核查意见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和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激光器生产持续增长,公司现有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产业园生
产及办公面积已饱和,无法满足后续的发展需求。公司拟向武汉光谷航天三江激
光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激光研究院”)租赁厂房用于公司研发
办公、生产制造、售后维护等事项,以扩建产能,提高市场竞争力。拟租赁厂房
建筑面积 12,990 ㎡,拟于 2018 年 12 月 20 日起租,考虑到验收及装修等因素,
租金从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算,一年一签,租金按季支付,第一年优惠 5%,首
年租金约为 520.65 万元。

    因激光研究院系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航天三江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故本
次租赁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武汉光谷航天三江激光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时间:2014 年 9 月 5 日
    注册地:武汉市
    主要办公地点: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999 号
   法定代表人:伍晓峰
   注册资本:52,000 万元
   主要股东:中国航天三江集团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激光产业技术开发、技术转移转化、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激光
产品、机电一体化设备、信息激光设备的开发、生产、批发兼零售;科技企业
孵化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
口的货物及技术)。(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2017 年末/2017 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总资产 68,542.08 万元,净资产
53,825.28 万元;营业收入 9,862.30 万元,净利润-312.39 万元。
    2018 年 9 月末/1-9 月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总资产 77,271.32 万
元,净资产 52,720.66 万元;营业收入 6,960.16 万元,净利润 120.66 万元。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航天三江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该关联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0.1.3 第(二)项规定
的关联关系情形。
    履约能力:激光研究院成立以来依法存续,经营及财务状况正常,具备履
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为满足公司现有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向激光研究院租赁厂房作为生产研
发使用。本次租赁的场地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以南、未来三
路以西、科技三路以北的武汉光谷激光科技园内(面积 12,990 ㎡),拟于 2018
年 12 月 20 日起租,考虑到验收及装修等因素,租金从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算,
一年一签,租金按季支付,第一年优惠 5%,首年租金约为 520.65 万元。
    2、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租赁事项的定价明细表如下:

    楼栋           面积           租金(元/㎡/月)      月租金(元)

    一层           1,500                60                 90,000

    二层           190                  55                 10,450
                   4,000               45                180,000

                   700                 45                31,500
     三层
                   6,600               45                297,000

     合计         12,990                -                608,950

    公司与激光研究院发生的关联交易均遵循客观公平、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
 原则, 租赁价格是以周边市场价格为依据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向激光研究院租赁厂房是为满足经营发展需要。拟租赁场地用于公
司研发办公、生产制造、售后维护所需,有利于公司产能和市场竞争力的提升,
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本次关联交易不会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

    五、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8 年初截至披露日,本公司与激光研究院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
约为人民币 6,771.45 万元。

    六、公司决策程序及审批情况

    公司于 2018年12月1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方租赁场地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会均就上述议案发表了明确意见,同意公司本次向关联方租赁场地的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向关联方租赁厂房事项符合公司正常经营
活动开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该事
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
见及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有关审议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规定,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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