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科激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018-12-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管理规定,按照
董事会管理要求,结合锐科公司经营现状和高级管理人员实
际构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级管理人员系指以下人员:
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等。
所属子公司、分公司需要纳入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年薪的确定和管理遵循以下原
则:
(一)严格执行公司董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管理要
求及规定。
(二)严格执行收入水平与业绩考核相挂钩原则。
(三)按年度考核兑现原则。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组
成。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标准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公
司年度经营任务目标测算、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交
党总支委员会审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定、董事会决议通
过后实施。
第二章 岗位工资
第六条 岗位工资占年薪的 60%。
第七条 岗位工资按月固定发放。
第八条 兼职管理者
按所任职务最高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第三章 绩效工资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工资反映高级管理人员的
当年度业绩,按年度考核发放。
第十条 绩效工资占年薪的 40%,是基于当年度董事会下
达的经营任务的测算值。由总经理办公会根据本人工作完成
情况,在完成任务后,年薪的 90%按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对应
的年薪标准据实发放,所有人员年薪的 10%根据年度考核结
论(优秀、称职、不称职)进行二次分配。具体实施由总经
理办公会提出绩效兑现标准,上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定、
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业绩奖励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努力工作,有下列情况之
一时,可以进行业绩奖励:
(一)超额完成年度主要经营指标(销售收入、利润)
10%及以上。
(二)军民融合重大项目立项。
(三)重大技术创新。
(四)新兴领域、新兴市场重大突破。
以上情形奖励可以由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建议,提交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审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业绩奖励不占当年度年薪标准额度。
第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领取年薪后,依法依规按标准
缴纳各类税费。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为税前收入。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由人力资源部设置专
项明细账目,单独核算。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计入公司工资
总额并在单位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兼职取酬,
不得以其它方式取得收入。
第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接受、配合上级单位专
项审计或检查。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部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披露年薪考
核及发放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第二届
高级管理人员选定任职之日起开始施行。原与此有关的规
定、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