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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锐科激光: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自有资金的公告2018-12-19  

						证券代码:300747          证券简称:锐科激光           公告编号:2018-039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自有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8 年 5 月 7 日签发的《关于核准武汉锐
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783
号文),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首次向
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2,000,000.00 股,净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
1,119,154,299.95 元(实际存放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 1,132,727,547.15 元,与
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1,119,154,299.95 元之间差额,为尚未划转的中介机构费
和其他发行费用),上述资金已于 2018 年 6 月 20 日到位,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出具瑞华验字【2018】01540004 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
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自有资金的情况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为保证公司上市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已使用自有资金支
付部分发行费。截至 2018 年 6 月 20 日,公司以自有资金预先支付部分发行费合
计 3,048,617.10 元,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单位                  类别            不含税金额          说明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费用          2,452,830.18    自有资金支付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费用          353,773.58      自有资金支付
      其他单位          发行上市手续费       242,013.34      自有资金支付
                            合   计          3,048,6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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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预先以自有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公司预先以自有资金支付发
行费用 3,048,617.10 元,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
瑞华核字【2018】01540078 号《鉴证报告》,公司本次计划以募集资金置换公司
预先以自有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 3,048,617.10 元。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
行费用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三、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自有资金的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
合监管要求
    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自有资金的议案》,
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自有资金3,048,617.10
元。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规定。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自有资金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
要,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2)公司上述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自有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
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内容及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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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 同 意 公 司 以 募 集 资 金 3,048,617.10 元 置 换 已 支 付 发 行 费 用 的 自 有 资 金
3,048,617.10元。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自有资金,没有与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六、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自
有资金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自有资
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了
明确同意的意见,并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履
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
月,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已支付发行费用自有资金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自有
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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