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科激光: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6-05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
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审慎查验的基础上,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收购国神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51%股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拟收购国神光电科技(上
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神光电”)51%的股权是公司经过审慎考虑做出的决
定,有利于公司的业务拓展,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
本次交易所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除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与
公司及本次交易的其他交易主体无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
具有独立性,且选聘程序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
能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和准则,符合评估对象
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选取了与评估目
的及评估资产状况相关的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评估结果客观、公
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评估目
的具有较强的相关性。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
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
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委托评估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
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交易定价公平、公允、合理,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能够促
进公司主营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
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
大资产重组。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所需履行的内部审批程序,本次交易亦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收购国神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
司 51%股权的议案》。
独立董事:谢获宝、王中、徐前权
2019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