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47 证券简称:锐科激光 公告编号:2019-040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 52,481,91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41.00%;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32,985,42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25.77%;上市流通日期为2019年6月25 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783号”文核准, 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 市的通知》(深证上[2018]289号)同意,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锐科激光”或“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锐科激光”,股票代码“300747”,本次公 开发行的3,200万股股票于2018年6月25日起上市交易。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 12,800万股,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9,600万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情况如 下: (一)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华工激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限售承诺 公司股东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华工激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 诺:自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公司持有的锐科激光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锐科激光回购 该部分股份。 (二)闫大鹏、李成、卢昆忠、杨宏源、汪伟、袁锋、曹磊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股份限售承诺 (1)自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锐科激光 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担任锐科激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锐科激光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锐科激光股份总数的25%;在锐科激光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股份;在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 有的锐科激光股份;在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股份;自锐科激光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四十八个月内,本人转让的锐科激光股份数量不超过 本人持有锐科激光股份总数的50%。(2)所持锐科激光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本次发行后 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 理)。(3)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锐科激光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锐科激光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6个月。上述第(2)、(3)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 行。 (三)刘晓旭、李杰、魏晓冬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股份限售承诺 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承诺:自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锐科激光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担任锐科激光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锐科激光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锐科激光股份总数的 25%;在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股份;在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股份;在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 股份。本人因公司上市所做之所有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改变。 (四)三十三名自然人股东股份限售承诺 公司自然人股东王克寒、闫长鹍、刘笑澜、李立波、王建明、王斐、童慰、 施建宏、黄保、张玄、黄荣、汪昶、李星、黄中亚、李冬、姚华、曹丛绘、朱超、 邓泽雄、龚均明、胡灿、胡慧璇、王敏、胡海艳、邓先利、汪念、李其军、韩旭、 黄闽、张陶、李波、初文瑞、李大江承诺:自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锐科激光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声明 A:股东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本公司拟长期持有锐科激光股票。(2)本公司所持有锐科激光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若进行股份减持,在不违反本 公司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累计减持股份数量为不超过本公司所持股份数 的 40%。(3)本公司在减持股份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锐科激光提交减持原 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锐科激光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 并由锐科激光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公司持有锐科激光股份低于 5% 时除外。(4)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 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B:股东闫大鹏、李成、卢昆忠、王克寒承诺: (1)本人拟长期持有锐科激光股票。(2)本人所持有锐科激光公开发行股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若进行股份减持,在不违反本人已 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累计减持股份数量为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数的 40%。 (3)本人在减持股份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锐科激光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 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锐科激光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锐科 激光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持有锐科激光股份低于 5%时除外。(4) 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 履行股东的义务。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的承诺一致。 截至目前,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已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 反上述承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情形,且无后续 追加承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也未对其进行任何担保。公司董事会将督促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 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9年6月25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52,481,91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41.00%;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32,985,42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25.77%。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份人数为45人。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所持限售股份总 本次解除限售数 本次实际可上市 序号 股东全称 备注 数(股) 量(股) 流通数量(股) 江苏新恒通投资 1 13,230,734 13,230,734 13,230,734 - 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华工激光工 2 3,087,171 3,087,171 3,087,171 - 程有限责任公司 3 闫大鹏 13,574,733 13,574,733 3,393,683 副董事长、总工程师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2019 年 3 月 15 日质押 95 4 卢昆忠 5,512,806 5,512,806 1,378,201 万股,股份解除质押后即 可上市流通 5 李成 5,512,806 5,512,806 1,378,201 董事、副总经理 2019 年 4 月 11 日质押 62 6 王克寒 5,027,679 5,027,679 4,407,679 万股,股份解除质押后即 可上市流通 7 闫长鹍 3,519,375 3,519,375 3,519,375 - 杨宏源作为原高级管理 人员,于 2018 年 8 月 21 日申报离职,根据承诺: 在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 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8 杨宏源 882,049 882,049 882,049 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锐科 激光股份,故其股份在 2020 年 2 月 21 日前不得 转让。公司将履行监督义 务,督促其履行已作出的 承诺条款。 袁锋作为原高级管理人 员,于 2018 年 9 月 7 日 申报离职,根据承诺:在 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 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9 袁锋 454,255 454,255 454,255 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持有的锐科激 光股份,故其股份在 2020 年 3 月 7 日前不得转让。 公司将履行监督义务,督 促其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条款 10 刘晓旭 220,512 220,512 55,128 监事 11 刘笑澜 202,871 202,871 202,871 - 12 汪伟 165,384 165,384 41,346 副总经理 13 李立波 66,154 66,154 16,538 监事 14 王建明 66,154 66,154 66,154 - 15 童慰 66,154 66,154 66,154 - 16 李杰 66,154 66,154 16,538 副总经理 17 施建宏 66,154 66,154 66,154 - 18 黄保 66,154 66,154 66,154 - 19 王斐 66,154 66,154 66,154 - 20 张玄 55,128 55,128 55,128 - 21 黄荣 55,128 55,128 55,128 - 22 汪昶 44,102 44,102 44,102 - 23 李星 44,102 44,102 44,102 - 24 黄中亚 44,102 44,102 44,102 - 25 李冬 44,102 44,102 44,102 - 26 曹磊 44,102 44,102 11,025 副总经理 27 姚华 33,077 33,077 33,077 - 28 曹丛绘 33,077 33,077 33,077 - 29 朱超 33,077 33,077 33,077 - 30 邓泽雄 33,077 33,077 33,077 - 31 龚均明 33,077 33,077 33,077 - 32 胡灿 20,307 20,307 20,307 - 33 胡慧璇 20,000 20,000 20,000 - 34 王敏 10,000 10,000 10,000 - 35 胡海艳 10,000 10,000 10,000 - 魏晓冬作为原监事会监 事,于 2018 年 8 月 20 日 申报离职,根据承诺:在 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 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36 魏晓冬 10,000 10,000 10,000 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持有的锐科激 光股份,故其股份在 2020 年 2 月 20 日前不得转让。 公司将履行监督义务,督 促其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条款。 37 邓先利 10,000 10,000 10,000 - 38 汪念 10,000 10,000 10,000 - 39 李其军 6,000 6,000 6,000 - 40 韩旭 6,000 6,000 6,000 - 41 黄闽 6,000 6,000 6,000 - 42 张陶 6,000 6,000 6,000 - 43 李波 6,000 6,000 6,000 - 44 初文瑞 6,000 6,000 6,000 - 45 李大江 6,000 6,000 1,500 监事 合计 52,481,911 52,481,911 32,985,420 - 注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承诺,每年转让的锐科激光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 有锐科激光股份总数的 25%。 四、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96,000,000 75.00 43,518,089 34.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2,000,000 25.00 84,481,911 66.00 三、总股本 128,000,000 100.00 128,000,000 100.00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泰君安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 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 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部 分限售股解禁的核查意见。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