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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锐科激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2-16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中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审计机构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变更 2019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从业执业资
格,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该事项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聘任其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及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调增公司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增 2019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审核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与关联方发生销售商品、购买物料、提供技术开发服务和接受技术
服务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满足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交易价格以市场价为依据,
按照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定价原则,未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关
联交易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募投项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的实际情况,经过审慎研究后进行的合理调整,没有对募投项目进行实质
性的变更,本次调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募集资金效益最大化,
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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