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科激光: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1-20
证券代码:300747 证券简称:锐科激光 公告编号: 2020-002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武汉锐科
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783号文)
核准,2018年6月25日,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2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
格为人民币38.11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19,520,000.00元,扣除相
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19,154,299.95元。募集资金已于
2018年6月20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并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计并出具瑞华验字[2018] 01540004号《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
验资报告》。
2019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同意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无锡锐科光纤激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无锡锐科”)提供借款:其中,使用募集资金向无锡锐科提供无息
借款用于实施“大功率光纤激光器开发及产业化项目”中的部分建设内容,总金
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使用募集资金向无锡锐科提供无息借款用于实施“中
高功率半导体激光器产业化及研发与应用工程中心项目”中的部分建设内容,总
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上述总计4,000万元,借款期限为实际借款之日起
三年内,经公司管理层批准可滚动使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情况可提前
偿还或到期续借。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无锡锐科设立了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及全资
子公司无锡锐科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
惠山支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的项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万 截至2020年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元) 1月20日账
户余额(万
元)
无锡锐 交通银行股 322000659013000208257 2,000 0 大功率光纤激光器
科光纤 份有限公司 开发及产业化项目、
激光技 无锡分行 中高功率半导体激
术有限 中国银行股 488474211310 2,000 0 光器产业化及研发
责任公 份有限公司 与应用工程中心项
司 无锡惠山支 目
行
合计 4,000
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展及资金需求,在借款金额4,000万元范围内
分次向无锡锐科提供借款。上述专户仅用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所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有关各方:
甲方一: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无锡锐科光纤激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
一”及“甲方二”合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
行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聪(身份证50023419860214****)、张
力(身份证43010219760414****)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
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
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以邮件及传真方式通知丙方保荐代表人,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甲方及丙方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
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如按国家有关法律监管政策和有权监管部门要求需调整、取消该专项账
户的,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两方进行调整、取消或单方解除本监管协议,
并要求其他各方对账户内资金进行清理。其他各方没有在乙方指定期内清算完毕
的,乙方停止对该专用账户的监管。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