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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锐科激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1-21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中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关联方租赁厂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此次向激光研究院租赁厂房作为研发办公、生产制造、

售后维护使用,符合公司目前发展情况,对公司提高产能及效益能起到积极作用。
租赁价格是以周边市场价格为依据,交易价格公允,未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符合关联交易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租用激光研究院厂房推进公司产能提升。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

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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