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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锐科激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04-28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事前已认真
审阅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中的相关事项,并听取了公司的说明,现发表
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公司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合法的从业资格,具有
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2019 年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
在审计工作中,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
准则,按进度完成了公司各项审计工作,其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公正、公
允地反映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结果,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因此,我们同
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继续承担公司 2020 年度的审计工作,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给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2、关于公司与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
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与航天科工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合作协议》属于关联
交易事项,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和披露程序。本次拟签订《金融合作
协议》是基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交易条款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条
款内容合理。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
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3、关于公司 2020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此次所预计的日常性关联交易事项均为公司正常业务发展的需要,
按照客观公平、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市场原则,以公允的价格和交易条件及签
署书面合同的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
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