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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锐科激光: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合作协议2020-08-27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金 融 合 作 协 议




         二○二○年八月
             北   京
甲方: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999 号

邮编:430073

法定代表人:伍晓峰



乙方: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 116 号 B 座 12 层

邮编:100097

法定代表人:王厚勇



    甲方系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

成员单位,乙方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为甲方提供多方面、多品种

的金融服务。为了发挥资金规模效益,加速资金周转,节约交易成本

和费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益,现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经充分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本协议旨在明确乙方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所遵守的基

本原则、条款及条件。双方可不时修订、补充本协议使其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本协议的规定由乙方向甲方提供金融

服务,该等服务原则以不低于向与甲方同类型的集团公司其他成员单
位提供的同类服务的条款及优惠条件执行。

    第三条   甲方有权在了解市场价格和衡量各方面条件的前提下,

结合自身利益并基于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决定是否与乙方保持金融

服务关系。



                     第二章   金融服务内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需求向甲方或甲方的分、子公司提供

以下金融服务业务:

    (1)存款服务;

    (2)贷款服务;

    (3)结算服务;

     乙方通过“集团账户”和“内部账户”向甲方提供存款和结算

服务。

     “集团账户”是指甲方与乙方开立在商业银行的一组相互关联

的账户。其中:乙方在商业银行开立集团一级账户,甲方可自由选择

商业银行网点开立集团二级账户,账户由甲方使用和管理,乙方不干

涉甲方对集团二级账户资金的使用。乙方以甲方的集团二级账户余额

向甲方承担债务责任,并向甲方支付存款利息。该账户除不可办理定

期存款、通知存款业务外,在结算功能与账户使用上与二级账户以外

的其他账户一致。

     “内部账户”是指由乙方为甲方开立的结算账户,该账户分为

内部活期存款账户,内部定期存款账户,内部通知存款账户。其中:
活期存款账户可为甲方提供集团公司成员单位内部账户之间的转账

结算,甲方可通过乙方航天网银办理内部活期存款账户的代理支付业

务。甲方存放在内部账户的资金,可自主、自由的选择乙方已开办的

存款品种,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乙方不得干涉甲

方划转使用内部账户资金。乙方以甲方的内部账户余额向甲方承担债

务责任,并向甲方支付存款利息。

    (4)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   本金融合作协议的范围不包括甲方的募集资金,甲方的

募集资金严格按照有关募集资金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   金融服务交易的额度

    (1)存款服务:甲方在乙方账户的存款日均余额无要求;

    (2)乙方向甲方提供人民币 9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第七条   乙方在为甲方或甲方的分、子公司提供上述金融服务业

务的同时,承诺遵守以下原则:

    (1)甲方在乙方的存款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

款规定的基准利率下限;

    (2)甲方在乙方的贷款利率不高于一般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同

种类贷款服务所适用的利率;

    (3)乙方为甲方提供内部结算服务而产生的结算费用,均由乙

方承担,甲方不承担相关结算费用;

    (4)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乙方将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为甲方定期提供综合授信业务。
    第八条   乙方应确保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

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支付需求。

    第九条   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或甲方促使中国航天科

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成员)与乙方应分别就相关金融服务提供进一步

签订具体合同/协议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协议必须依

据并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第三章   陈述和保证
    第十条   甲方向乙方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下述陈述与保证是在

本协议签约之日做出的,并被视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始终有效:

    (1)甲方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并已

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年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的资格和能

力;

    (2)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

和有效的;

    (3)甲方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在近一年内的经

营中未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

录;

    (4)甲方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甲方公司章程或对甲方有约

束力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与甲方已签订或正在履行的其他任何合同

均无抵触;

    (5)甲方未隐瞒其所涉及的诉讼、仲裁、索赔事件或其他可能
危及乙方权益实现的违法违纪事件;

    (6)甲方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将积极考虑与乙方的合作,将乙方作

为重要的长期合作伙伴。

    第十一条     乙方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下述陈述与保证是在本协

议签约之日做出的,并被视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始终有效:

    (1)乙方合法设立并有效存在,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

有效的《金融许可证》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具备所有提供服

务的相关资质;

    (2)乙方拥有所需的权力和授权缔结、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

议及为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其它任何文件。本协议及任何该等其它文件

生效后,将对乙方构成合法、有效、具约束力及可执行的协议及义务;

    (3)乙方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乙方公司章程或对

乙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乙方已签订或正在履行的其他

任何合同均无抵触;

    (4)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所有乙方订立、交付、履行本协议

所需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关或任何其它第三方申领、取得或备案

的批准均已授予、取得或完成,且该等批准均是有效的;

    (5)乙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章程及风险控制规则经营和运

作其业务;

    (6)除经甲方确认并书面同意外,乙方必须对履行本协议过程

中获取的有关甲方或其业务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乙方应促使其知情

人员承担相同的保密责任;
    (7)以下情形之一出现时,乙方承诺将于情形发生之日起两个

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

安全:

    a 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

担保垫款、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涉及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b 发生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经营风险等事

项;

    c 乙方的股东对乙方的负债逾期 6 个月以上未偿还;

    d 财务公司任何一项资产负债比例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

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的;

    e 乙方出现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

罚、责令整顿等重大情形;

       f 其他可能对其存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8)乙方承诺,如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乙方向甲方全额

赔偿甲方所遭受或承担的损失、损害、第三方索赔或其他责任,若乙

方无力赔偿甲方,将根据乙方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9)如果监管部门要求对乙方有关业务进行第三方评估,乙方

有义务积配合甲方完成第三方评估,以符合监管部门要求。



                      第四章   服务的拓展
    第十二条    乙方将甲方作为最重要的客户之一,全力支持其发

展,甲方将乙方作为最重要的长期合作伙伴,选择乙方为其办理金融
业务的最主要金融机构。双方商定定期进行高层会谈,推动金融服务

关系的不断发展和深化。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应自签订本协议后进一步加强联系,要就有

关服务标准和项目签订补充协议,共同督促本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贯彻

执行。



               第五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及解除
    第十四条    本协议经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

理人签订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三年。

    第十五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

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仍然有效。任何一方均不得

擅自对本协议进行单方面的变更、修改或解除。



                第六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第十六条    凡因签订及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

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结果是终局的,对协议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    仲裁期间,除提交仲裁的争议外,协议双方应继续履

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第十八条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

中国法律。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中约定的通知,采用电报、传真方式的,一经

发出即视为已送达;采用邮寄方式的,在投邮三日后,即视为已送达。

    第二十条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确定并经协

议双方签署。修改及增加的内容,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修改或增

加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时间在后者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其法律效

力相同。
         (此页无正文,为《金融合作协议》签署页)




甲方: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公章:                                   公章:

法人:                                   法人: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