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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锐科激光: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2020-12-31  

                                        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公司简称:锐科激光    股票代码:300747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存在
                                                            该事项(是
序号                         事项                                        备注
                                                            /否/不适
                                                              用)

                   上市公司合规性要求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被注册会计师出
 1                                                              否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2                                                              否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3                                                              否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宜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否

 5     是否已经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                       是

       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6                                                              否
       助

                   激励对象合规性要求

       是否包括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7                                                              否
       如是,是否说明前述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必要性、合理
       性

 8     是否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否

 9     是否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否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10                                                             否
       当人选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11                                                        否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是否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级管理
12                                                        否
     人员情形

13   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宜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否

14   激励名单是否经监事会核实                             是

                 激励计划合规性要求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15                                                        否
     的股票总数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单一激励对象累计获授股票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6                                                        否
     1%

     激励对象预留权益比例是否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17                                                      不适用
     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股 5%
     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
18                                                        是
     员工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已列明其姓名、职务、
     获授数量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起计算是否未超过 10
19                                                        是
     年

20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       是

             股权激励计划披露完整性要求

21   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事项是否完整

     (1)对照《管理办法》的规定,逐条说明是否存在上
     市公司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以及激励对象不得参与股权
                                                          是
     激励的情形;说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会否导致上市公
     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
                                                          是
     围
(3)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
本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
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
拟预留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总额的百分     是
比;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
总数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及其计算方法的
说明

(4)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应当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
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
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   是
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以及单个激励
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
股票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1%的说明

(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或者授权日的确
                                                   是
定方式、可行权日、锁定期安排等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
其确定方法。未采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
九条规定的方确定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的,应当对定价
                                                   是
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独立董事、独立财务顾问核
查该定价是否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发表意见
并披露

(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拟分次授
出权益的,应当披露激励对象每次获授权益的条件;拟
分期行使权益的,应当披露激励对象每次行使权益的条
件;约定授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   是
不得递延至下期;如激励对象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披露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标;披露
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标的,应当充分披露所
     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公司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
     励计划的,后期激励计划公司业绩指标如低于前期激励
     计划,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8)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当中,
     应当明确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以及激励对象      是
     不得行使权益的期间

     (9)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行权价格的调
     整方法和程序(例如实施利润分配、配股等方案时的调    是
     整方法)

     (10)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者股票期
     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及其合
                                                         是
     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
     绩的影响

     (11)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是

     (12)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
     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    是
     划

     (13)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相关纠纷或者
                                                         是
     争端解决机制

     (14)上市公司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激励
     对象有关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者行使权益情况下全部利      是
     益返还公司的承诺。上市公司权益回购注销和收益收回
     程序的触发标准和时点、回购价格和收益的计算原则、
     操作程序、完成期限等。

           绩效考核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2   是否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是
      指标是否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23                                                         是
      是否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照依据的,选取的对
24                                                         是
      照公司是否不少于 3 家

25    是否说明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是

           限售期、归属期、行权期合规性要求

      限制性股票(一类)授权登记日与首次解除解限日之间
26                                                         否
      的间隔是否少于 1 年

27    每期解除限售时限是否未少于 12 个月                   是

      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28                                                         是
      股票总额的 50%

      限制性股票(二类)授予日与首次归属日之间的间隔是
29                                                       不适用
      否少于 1 年

30    每个归属期的时限是否未少于 12 个月                 不适用

      各期归属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
31                                                       不适用
      额的 50%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是否少
32                                                       不适用
      于1年

      股票期权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是否不早于前一行权期
33                                                       不适用
      的届满日

34    股票期权每期行权时限是否不少于 12 个月             不适用

      股票期权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
35                                                       不适用
      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 50%

     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合规性要求

      独立董事、监事会是否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
36    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     是
      东利益发表意见

37    上市公司是否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按照     是
        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1)上市公司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
                                                             是
        激励的条件

        (2)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的规
                                                             是
        定

        (3)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是否符
                                                             是
        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4)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
                                                             是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
                                                             是
        信息披露义务

        (6)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否

        (7)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
                                                             否
        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8)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
                                                           不适用
        董事是否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回避

        (9)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是

        上市公司如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发
 38                                                          是
        表的专业意见是否完整,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

                     审议程序合规性要求

        董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
 39                                                        不适用
        决

        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股东是否拟回
 40                                                          是
        避表决

 41     是否存在金融创新事项                                 否

      本公司保证所填写的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承担因所填写情况有误所
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