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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锐科激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31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中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

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

定,我们对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职务依据、考核依据、不

得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人员的情形及激励对象的核实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

象权益的授予安排、行使安排、变更、终止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长期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草案

及其摘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

指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

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

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等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

的考核目的。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首期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草案及其

摘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