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科激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31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中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
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
定,我们对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职务依据、考核依据、不
得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人员的情形及激励对象的核实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
象权益的授予安排、行使安排、变更、终止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长期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草案
及其摘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
指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
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
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等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
的考核目的。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首期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草案及其
摘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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