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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科激光: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2020-12-31  

                        证券代码:300747        证券简称:锐科激光         公告编号:2020-062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通知于2020年12月30日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
体监事,经全体监事同意,监事会于2020年12月30日以通讯会议的形式召开了第
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参加监事5人,实际参加监事5人。会议
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以 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
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武汉
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以 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
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有利于公司

                                   1
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武汉
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以 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
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
划管理办法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旨在
保证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明确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实
施程序、特殊情况的处理等各项内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武汉
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以 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
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旨在保证公
司激励计划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武汉
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以 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公司首期股
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
为 激励对象的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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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
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 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
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除前述情形外,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
划。
    综上所述,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
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
计划前 3 至 5 日披露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武汉
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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