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锐科激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30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中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是综合考虑
了公司目前的股本规模、经营业绩、发展前景和未来增长潜力,方案内容与公司
业绩成长性相匹配,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该方案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
者的合理诉求,有利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与中国证监会鼓励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指导意见相契合,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
划、股东长期回报规划以及作出的相关承诺。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违反有
关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
康发展。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0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发表以下独
立意见:
    1、经核查:2020 年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公司因经营发展的需要,与其他关联方存在经营性往来,往来的决策程
序规范,不存在通过非公允交易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问题,不存在未披露的
资金往来事项。
     2、经核查:2020 年度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无逾期担保金额或涉及诉
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的公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
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
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完善,具有
可执行性,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各项制度建立后,得到了有效地贯
彻实施,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监督、指导作用。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武
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
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健全及运行情况。
     五、关于公司董事 2020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1 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该议案兼顾了公平与激励,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行业薪
酬水平,符合公司的发展阶段,可以充分调动公司董事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
司的稳定经营和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调研: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2020 年担任公
司审计机构期间,认真负责、勤勉尽职、熟悉公司业务,严格依据现行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表现出较高的专业水平,对公司规范运作
和相关管理工作给予了积极建议和帮助。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
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聘任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
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一致同意
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
构,期限一年。
       综上,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
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与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备相应
业务资质。本次拟与关联方发生存款业务符合公司经营发展实际需要,属于合理
的交易行为,定价原则合理、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 2021 年度公
司在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置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不超过
人民币 5 亿元,存款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基准利率下
限。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
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利润分配规划(2021-2023 年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公司未来三年利润分配规划(2021-2023
年度)》的议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
意公司编制的《公司未来三年利润分配规划(2021-2023 年度)》的议案,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