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科激光”、“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 行前已发行股份申请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和上市后股本变化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783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 通知》(深证上[2018]289 号)同意,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挂牌上市,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2,0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为 128,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数 96,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2,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19 年 6 月 20 日,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8 年度权 益分派方案,具体如下: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28,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 派发 现金股 利人 民币 5.00 元( 含税),合 计派发 现金 股利人 民币 64,000,00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共 计转增 64,000,000 股。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8 月 14 日,除权除 息日为 2019 年 8 月 15 日。权益分派前公司总股本 128,000,000 股,转增后公 1 司总股本增加至 192,000,000 股。 2020 年 6 月 15 日,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9 年度权 益分派方案,具体如下: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92,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 派发 现金股 利人 民币 1.36 元( 含税),合 计派发 现金 股利人 民币 26,112,000 元(含税),同时,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 5 股,共计送股 96,000,000 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8 月 11 日, 除权除息日为 2020 年 8 月 12 日。权益分派前公司总股本 192,000,000 股,送 股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288,000,000 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 288,0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前未 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97,915,699 股。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航天三江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三江集团”),解除限售股数量为 97,915,699 股,锁定期为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上述限售股将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起解除限售。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情况如 下: 1、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关于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 锁定期限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科工集团”) 承诺如下: “1、自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间接持有的锐科激光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2 锐科激光回购该部分股份。 2、所间接持有的锐科激光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 3、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若锐科激光股票连续二十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间接持有的锐科激光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2)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航天三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集团”)承诺 如下: “1、自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锐科激光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锐科 激光回购该部分股份。 2、所持锐科激光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锐科激 光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 3、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若锐科激光股票连续二十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锐科激光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六个月。” 2、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声明 1)航天科工集团通过子公司航天三江集团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就其持股 意向及减持意向,航天科工集团承诺如下: “(1)本公司拟通过子公司三江集团长期持有锐科激光股票。 (2)本公司通过三江集团所持有锐科激光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 上述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若进行股份减持,在不丧失对锐科激光实际控制人地位、 3 不违反本公司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累计减持股份数量为不超过本公司间 接所持股份数的 20%。 (3)三江集团在减持股份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锐科激光提交减持原因、 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锐科激光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 由锐科激光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 统、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进行,并且本公司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低于 发行价的,本公司的减持所得收入归锐科激光所有。 (4)本公司及三江集团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 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 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2)航天三江集团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就其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航天三江 集团承诺如下: “(1)本公司拟长期持有锐科激光股票。 (2)本公司所持有锐科激光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期 满后两年内若进行股份减持,在不丧失对锐科激光控股股东地位、不违反本公司 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累计减持股份数量为不超过本公司所持股份数的 20%。 (3)本公司在减持股份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锐科激光提交减持原因、 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锐科激光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 由锐科激光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 统、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进行,并且本公司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低于 发行价的,本公司的减持所得收入归锐科激光所有。 (4)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 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 4 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已严格履行了上述 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的情形,且无后续追加承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对其进行任何担保,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后续追加与股份锁定、减持相关的 承诺。 (四)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 行了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五)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 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存在 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1 年 6 月 25 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97,915,699 股,占公司总股本 34.00%。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 1 名国有法人股东。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序号 股东全称 备注 (股) (股) 中国航天三江集团 1 97,915,699 97,915,699 - 有限公司 合计 97,915,699 97,915,699 - 公司董事会将督促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 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5、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5 本次流通上市前 本次流通上市后 股份性质 变动数(股) (股) (股)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135,190,982 -97,915,699 37,275,283 其中:高管锁定股 37,275,283 - 37,275,283 首发前限售股 97,915,699 -97,915,699 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52,809,018 +97,915,699 250,724,717 三、总股本 288,000,000 - 288,000,000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泰君安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 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无异议。 6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周 聪 张 力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