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科激光: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9-15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中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陈星星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任的总经理具备
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章程》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3.2.4 条所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总经理的聘任决定。
二、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是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的实际情况,经过审慎研究后进行的合理调整,没有对募投项目进行实质性的
变更,本次调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募集资金效益最大化,不
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