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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锐科激光: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核查意见2021-09-1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作为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锐科激光”、“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调整
部分募集资金用途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和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8 年 5 月 7 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18]783
号文《关于核准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2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
为 人 民 币 38.11 元 , 共 募 集 资 金 1,219,520,000.00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100,365,700.05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119,154,299.95 元,瑞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瑞华验字【2018】01540004 号《验资报告》。

    根据《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
项目:

                                                                    截至 2021 年
                                  募集资金拟
                       投资金额                                     8 月 31 日累
     项目名称                       投资额     建设期    实施主体
                       (万元)                                     计投入金额
                                  (万元)
                                                                      (万元)
大功率光纤激光器开
                      58,287.62   58,287.62    36 个月   锐科激光    30,634.12
  发及产业化项目
中高功率半导体激光    53,627.81   53,627.81    36 个月   锐科激光    28,149.69

                                       1
器产业化及研发与应
  用工程中心项目
         合计           111,915.43   111,915.43          -            -           58,783.81

      截止 2021 年 8 月 31 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58,783.81 万元,“大功
率光纤激光器开发及产业化项目”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30,116.28 万元,“中高功
率半导体激光器产业化及研发与应用工程中心项目”尚未使用募集资金余额
25,478.12 万元。

      “中高功率半导体激光器产业化及研发与应用工程中心项目”中数据未经审
计。

       二、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内容及原因说明

   (一)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内容

      本次拟调整募投项目“中高功率半导体激光器产业化及研发与应用工程中心
项目”中的“建安工程费用”、“生产、研发等项目建设费”和“铺底流动资金”,
调整前后对比如下表:

                                     调整前投资金额          调整后投资金额      调整情况(万
 序号              投资内容
                                         (万元)                (万元)            元)
  1                工程费用               46,028.17               50,741.17          4,713.00
 1.1             建安工程费用             23,167.87               27,880.87          4,713.00
 1.2       生产、研发等项目建设费         22,860.30               22,860.30              0.00
           中高功率直接半导体激光
 1.2.1                                       2,744.90              2,744.90              0.00
               器生产总装线
           中高功率半导体激光器光
 1.2.2                                       4,602.40              5,502.40           900.00
               纤耦合模块生产线
           中高功率半导体激光器芯
 1.2.3                                       3,768.00              6,268.00          2,500.00
               片封装生产线
           中高功率半导体激光器传
 1.2.4                                       2,525.00              2,525.00              0.00
               能光缆生产线
           中高功率半导体激光器用
 1.2.5                                       2,220.00              2,220.00              0.00
               合束器件生产线
           半导体激光器研发实验室
 1.2.6                                       7,000.00              3,600.00         -3,400.00
                   建设
  2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2,886.64              2,886.64              0.00
  3                预备费用                       0.00                    0.00           0.00


                                         2
  4            铺底流动资金               4,713.00        0.00   -4,713.00
              合计                       53,627.81   53,627.81       0.00

   (二)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说明

      (1)根据公司未来产品布局,拟将“半导体激光器研发实验室”中高功率
半导体激光器方面的建设投资计划 3,400 万元,转移增加至“中高功率半导体激
光器光纤耦合模块生产线”投资计划 900 万元和“中高功率半导体激光器芯片
封装生产线”投资计划 2,500 万元。

      (2)根据项目设计方案以及大宗商品价格上涨等因素,导致工程建设成本
增加,相关预算不足,拟将“建安工程费用”增加 4,713 万元,从“铺底流动资
金”中调出 4,713 万元。

      三、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本次调整是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审慎决定。
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为了更好地建设募投项目,没有对募投项目进
行实质性的变更,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将加强对相关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按照新的募投方案及计划进行建设,
争取早日建成投产以实现经济效益。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
第一次会议,全票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该议
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经过审慎研究后进行的合理调整,没有对募投项目进行
实质性的变更,本次调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募集资金效益最
大化,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


                                     3
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经过审慎研究后进行的合理调整,没有对募投项目进行实
质性的变更,本次调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募集资金效益最大
化,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的调整未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
司的实际经营情况需要和全体股东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对上述事项的调整。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此
次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事宜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
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本次调整部分募
集资金用途的事项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系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细项的调整,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整体实施,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周   聪                          张   力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