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科激光: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2-04-1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武汉锐科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科激光”、“公司”、“发行人”)于
2018 年 6 月 25 日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作为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锐科激光”、“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在持续
督导期内对锐科激光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23,714.30 万元,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现根
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出
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并就发行人剩余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
续督导责任。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
项进行的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贺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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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 周聪、张力
联系电话 0755-23976767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747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 999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 999 号
法定代表人 伍晓峰
董事会秘书 卢昆忠
联系电话 027-81338818
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证券上市时间 2018 年 6 月 25 日
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于 2018 年 6 月完成,公司聘请国泰君安担任该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在持续督导期间,主要工作包括: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
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
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
易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5、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6、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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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和业务状况、股权变动和管理状况、市场营销、核心
技术以及业务状况;
8、每年对发行人开展 1~2 次的现场检查;
9、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本保荐机构在履行对锐科激光的保荐职责期间未发生重大事项。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配合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尽职推荐工作以及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
询等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
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三方监管协议进行,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
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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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剩
余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除上述事项以外,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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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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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
张 力 周 聪
法定代表人:
贺 青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