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科激光: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7-07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中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李立波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任的
副总经理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我
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李立波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