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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锐科激光: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26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作为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中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公司对
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等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经核查:2022 年半年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等情形。公司因经营发展的需要,与其他关联方
存在经营性往来,往来的决策程序规范,不存在通过非公允交易方式变相占用公
司资金的问题,不存在未披露的资金往来事项。
    2、经核查:2022 年半年度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无逾期担保金额或涉
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也不存在以前年
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公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
资金实际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
    三、关于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022 年半年度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独
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要求,对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
务公司”)进行了风险持续评估,《关于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022 年半年
度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客观公正,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
有利于公司及时有效防范相关风险。我们一致同意该报告。
    四、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邓中辉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任的总法律顾问
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
其为公司总法律顾问的决定。
    五、关于公司新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标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该薪酬标准兼顾了公平与激励,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行业
薪酬水平,符合公司的发展阶段,可以充分调动新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
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