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作为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锐科激光”、“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和核查意见如下: 锐科激光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 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高功率半导体激光器产业化及 研发与应用工程中心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拟将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并 将节余募集资金 15,387.84 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以上金额含利息收入,具 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该项目专户资金为准)。资金划转完成后,公司将对相关募 集资金专户进行销户处理,对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亦随之终止。 一、募集资金概述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8 年 5 月 7 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18]783 号文《关于核准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2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 1 为 人 民 币 38.11 元 , 共 募 集 资 金 1,219,520,000.00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100,365,700.05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119,154,299.95 元,瑞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瑞华验字【2018】01540004 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 集资金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根据公司签署的《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承 合同 实际投资 节余募集 经费 序号 投资内容 诺投资金额 签订金额 金额 资金金额 执行率 1 工程费用 50,741.17 45,521.31 39,446.08 11,295.09 77.74% 1.1 建安工程费用 27,880.87 23,325.51 17,869.26 10,011.61 64.09% 1.2 生产、研发等项目建设费 22,860.30 22,195.80 21,576.82 1,283.48 94.39% 中高功率直接半导体激光 1.2.1 2,744.90 2,729.92 2,804.02 -59.12 102.15% 器生产总装线 中高功率半导体激光器光 1.2.2 5,502.40 5,611.83 5,708.02 -205.62 103.74% 纤耦合模块生产线 中高功率半导体激光器芯 1.2.3 6,268.00 6,292.87 6,054.57 213.43 96.59% 片封装生产线 中高功率半导体激光器传 1.2.4 2,525.00 2,316.55 2,232.59 292.41 88.42% 能光缆生产线 中高功率半导体激光器用 1.2.5 2,220.00 1,620.72 1,341.47 878.53 60.43% 合束器件生产线 半导体激光器研发实验室 1.2.6 3,600.00 3,623.90 3,436.15 163.85 95.45% 建设 2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2,886.64 3,321.56 3,442.44 -555.80 119.25% 3 预备费用 - - - - - 4 铺底流动资金 - - - - - 合计 53,627.81 48,842.87 42,888.52 10,739.29 79.97% 注:表格内节余募集资金金额不含利息收入。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2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 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保荐 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无锡锐科光纤激光 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 锡惠山支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严格审批,以保证专款专用。上述协议与三 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执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详细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开户行 账号 金额(万元) 华夏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 11150000001390488 366.4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 488474211310 321.42 七天通知存款 - 14,700.00 合计 15,387.84 三、本次部分结项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情况及原因说明 (一)结项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情况 根据项目招股说明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高功率半导体激光器产业化及 研发与应用工程中心项目”从2018年8月开始,建设期36个月,本项目建设完成 后,将形成达产年产8,170台中高功率直接半导体激光器及其相关配套产品生产, 包 括 技 术 服 务 功 能 ,达 产 年 平 均 销售 收 入为 67,065.20 万 元 ,利 润 总 额 为 24,547.16万元。由于规划和设计变更,相关进度较原计划有所延迟,因此已将 该项目完成时间调整为“2022年8月”。目前该项目已达到可使用状态,年均营 3 业收入85,858.56万元,利润总额28,492.32万元。已超过项目达产年利润总额目 标。 (二)结项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 节余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 实际投资金额 利息与理财收益 承诺投资金额 金额 投资进度 53,627.81 42,888.52 4,648.55 15,387.84 79.97% (三)部分结项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中高功率半导体激光器产业化及研发与应用工程中心项目”在募集资金投 资建设过程中,公司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从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发, 在严格规范采购、保证项目质量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着节约、合理的原则, 审慎地使用募集资金,从严管控募集资金支出,加强项目各环节费用控制、监督 和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确实用于募投项目,降低项目总支出,节余了部分募集资 金,主要原因系: 1、对于“建安工程费”,合同签订金额为23,325.51万元,根据合同约定有 部分质保金未到付款节点,暂未支付。节余约5,654.25万元,完成补流后将通过 自有资金进行支付。 2、对于“中高功率半导体激光器用合束器件生产线”,公司大力推进降本 项目,通过进口设备国产替代、外购设备自制开发、工艺和设计优化、批量采购 议价、招投标等多种方式降低实际采购价,如:红外热像仪、光束质量分析仪、 示波器、烤箱、熔接机、切割刀等设备。 3、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 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投资收 益,同时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也产生了一定的存款利息收入,共计节余4,648.55万 元。 四、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对公司生产经 4 营的影响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避免募集资金闲置,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本着公 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公司部分结项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将用 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考虑利息因素,实际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以转入自 有资金账户当日金额为准。 公司本次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合理、合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 项目运作需要,主要用于日常经营活动。没有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 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在上述节余募集资金转为流动资金后,涉及的“中高功率半导体激光器产业 化及研发与应用工程中心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再使用,公司董事会将办理 专户注销事项。专户注销后,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相关《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 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高功率半导体激光器产业化及研 发与应用工程中心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项 目完成后节余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 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该事项的审批履 行了必要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 司使用“中高功率半导体激光器产业化及研发与应用工程中心项目”节余募集资 5 金(含利息收入,具体金额按转出当日账户实际余额为准)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 资金,并同意将该议案进一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高功率半导体激光器产业化及研发 与应用工程中心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拟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含利 息收入,具体金额按转出当日账户实际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 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可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率并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本次使用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行 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批履行了必 要程序。因此,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 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此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 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宜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周 聪 张 力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