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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科激光:《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12-30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或者“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主要负责行使和履行董事会及公司选聘推荐人员审查权,并指导公司中层管理人
员、技术人员选聘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工作联系部门,主要负责日常工作
联络、会议组织和下达、协调及督办提名委员会安排的任务等工作,公司其他部
门根据职能提供业务支撑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提名委员会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三分之二以前,
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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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研究公司
委派或推荐至分、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含同层级高级技术人员)
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董事长专题会讨论,履行相应决
策程序;
    (二)遴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形成书面报告,履行相应的决策
程序;对公司委派或推荐至分、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含同层级高
级技术人员)人选出具审查意见,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董事长专题会讨论,履行相
应决策程序;
    (三)组织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对经理层成员全面实行规范化
任期管理,通过经理层与董事会签订聘任协议,明确任期期限、责任、权力、义
务;
    (四)对总经理组织开展的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选聘标准、程序进
行指导,听取总经理关于中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选聘的工作报告;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及委派或推荐至分、子公
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含同层级高级技术人员)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
建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人员和机构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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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对公司委派或推荐至分、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含
同层级高级技术人员)的审查与讨论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对人力资源部提交的公司委派或推荐至分、子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含同层级高级技术人员)的动议情况进行讨论,对选择标
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二)提名委员会对公司委派或推荐至分、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含同层级高级技术人员)初选人选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三)提名委员会向董事长专题会提交分、子公司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
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含同层级高级技术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四)董事长专题会讨论人选情况,并按照公司领导干部聘任程序由公司党
委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议,并按程序进行聘任。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总经理组织开展的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选
聘标准、程序可进行指导,听取总经理关于中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选聘的工作
报告。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3天(不
包括开会当日)送达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提
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
员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
员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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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须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审查工作
及董事会授权提名委员会进行的其他相关工作,提名委员会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本规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019
年5月审议通过的《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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